皖西学院材料与化工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材料与化工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机构:
《材料与化工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经材料与化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材料与化工学院
2023年12月30日
材料与化工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皖西学院实习教学管理规定》(院教〔2023〕5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习教学目的与任务
第一条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习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材料、化学化工生产技术与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习教学包括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认知实习、毕业实习等,以及学生课外进行的其它有关实习活动。
第二章 实习教学组织与要求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务处教学安排,监督检查实习教学各环节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各教研室和实习指导老师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实习安排与动员,督促检查专业实习教学落实情况。
第六条 各专业负责组织和落实所承担的实习教学具体事宜,包括组织成立实习队伍和划分实习小组,确定和聘任企业指导教师,落实各项实习计划和实习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门实习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由指导老师、专业建设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实习计划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由各教研室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结合实际制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实习计划内容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时间与地点、实习人数、指导教师与实习日程安排,以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实习地点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教学大纲要求选定。实习单位的选择必须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效果与质量前提下,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节省经费等原则确定。未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选择省外实习单位,需先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习组织管理,做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学院实习前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实习中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实习前,应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三条 各教研室应重视实习的组织工作,事先与实习单位商讨落实实习教学的各项事宜。
第十四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学院报告。
(二)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结合现场情况,对学生加强专业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三)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好实习小组的任务和学生的实习岗位,并根据实习内容及进程指导学生不断推进,按期完成实习任务。
(四)组织好师生的学习与生活,做到劳逸结合,安排好作息时间和文体活动。
(五)根据实习计划按时组织好现场教学,协助现场技术与管理人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六)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学生的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资料收集等,作为评定成绩的参考依据。
(七)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实习,勒令返校,听候处理,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计划积极主动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二)遵守纪律,按规定时间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三)遵守当地的政策法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尊重实习单位的各级人员,遵守指导教师在现场提出的各项实习规定,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四)按现场规定和规范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技术和管理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实习总结
(一)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妥善处理好与实习单位交接工作。
(二)学生应完成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工作。
(三)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考核与工作总结,在一周内提交学院。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习经费结算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考核
(一)学生实习成绩,应单独进行考核。根据教学计划可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记载成绩,也可以按一定比例记入相应理论课的成绩中。
(二)考核方式:可采用面试(口试)、答辩或现场操作等方式。结合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及专题材料等综合评定。
(三)实习是学生必须学习的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不及格需重修。
第三章 实习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检查各专业实习教学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检查实习教学安排和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专业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检查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考核与成绩报送及实习工作总结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材料与化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