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材料与化工学院文件

材化院发202255号

关于印发《材料与化工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机构:

材料与化工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实施细则》经材料与化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材料与化工学院

20221230

 

 

材料与化工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

实施细则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编写和选用教材、组织教学、课程考核、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材料与化工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管理、执行和评价工作,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规范和改进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依据学校课程教学大纲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模板和要求,组织课程教学团队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要求执行、评价课程教学大纲。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教学、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价的重要内容,其制(修)订与管理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反映学科新理论、新动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文件精神,应依据本课程对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支撑地位和作用,确定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各教学环节安排以及考核评价标准等;要注重教学设计,体现课程教学理念,将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培养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环节中;各专业应依据课程目标对教学内容进行精选和整合,解决好课程之间的衔接、联系和分工,避免知识的重复和遗漏。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由课程归属单位负责制订。公共基础课大纲由课程归口单位统一制(修)订;专业课程大纲由课程归属的学院(部)组织制(修)订;跨专业课程需要相关专业共同协商,确保教学内容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第六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均应制订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得开课。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颁布执行后,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明确课程归属的教研室,并由教研室具体落实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任务及分工。

2.各教研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课程负责人、骨干教师、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优秀校友等人才培养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研究编写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编写任务的执笔,一般由课程负责人担任。

3.学院汇总各教研室编制提交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查后,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课程建设的连续性、稳定性,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应保持相对稳定。若因学科发展变化确需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修订时,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

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大纲制(修)订

程序进行修订。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按照学校统一规范进行排版(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内容包括专业名称、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课程学时、授课对象、课程目标(含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对应矩阵)、课程内容(含课程内容与课程目标对应关系矩阵)、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考核(含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课程资源等。制订大纲时,格式和内容要力求规范,语言文字简明扼要,名词术语恰当准确,避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术语或定义。内容表述应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要求明确,重点突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标题、序号、标点符号等应当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经备案后,各教研室组织落实好各教学环节;学院定期检查任课教师对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确保教学大纲规范、有效的执行。

第四章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与评价

第十二条 执行要求

1.经审批后的课程教学大纲必须严格执行。学院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执行大纲。

2.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先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教研室审核、学院审定、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3.经批准后的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依据,教师在开课前须掌握、熟悉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学生应该知悉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4.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论证、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评价要求:

1.评价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建设要求,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2.评价内容。定期对课程教学大纲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是否明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是否支撑课程目标实现,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是否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

3.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责任人为教研室主任,应组织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评价。

4.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交流研讨、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5.评价周期。每两年至少评价一次。

6.评价结果及应用。各教研室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大纲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修订,对于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院同意后可提前作出修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材料与化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