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 西 学 院 文 件

院发〔201968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实验室废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皖西学院实验室废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西学院

2019620

皖西学院实验室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污染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皖西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是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弃物,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相关学院(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应依据本单位废物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理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细则;落实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组织和监督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各相关实验室是废弃物产生和处理的主要场所,负责执行学校和各单位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的各类人员进行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物的管理工作;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登记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通过虚拟仿真,或者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或者尽可能利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应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室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章  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

相关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库房或室内特定区域,要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并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废弃物的转移

第十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联系环境保护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上门回收、转移及销毁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各单位实验室在移交实验室废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办理转移手续,提供废物转移清单,内容包括废物类别、名称、主要成分、性质、数量,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室名称等信息。

第五章  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

(三)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四)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 实验用麻醉品和管制类药品的处理

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麻醉品、管制类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上报后由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联系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第十 废弃剧毒品应上报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由学校组织处置资质单位统一上门回收处理。

(一)不同种类的剧毒废液,应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做详细记录,不能将几种剧毒废液混装在一个容器中。

(二)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剧毒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及空瓶等,应单独收集存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

(一)实验后的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放置回收冰柜冷藏保存,统一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严禁食用和出售。

(二)凡产生动物尸体的实验室应做好相关记录,内容包括:单位、动物名称、数量及属性等。

第十 生物实验废弃物的处理

(一)参照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生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实验室内放置相应类别的废弃物收集器具。

(二)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容器或者专用包装袋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规定。

(三)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灭活,由学校统一组织处理。

十条 其他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一)各种压力气体钢瓶拟报废时,应上报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由学校组织处置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二)实验室产生的针头、刀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利器盒中,参照医疗废弃物中损伤性废弃物”处理。

章  附则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办公室                         20197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