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皖西学院大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西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关于建立辅导员工作档案的通知
关于在师生中经常开展防溺水教育的通知
辅导员常规工作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2004]16号
2004年8月26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高大学生的忠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1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约有2000万。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2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培养高素质人才,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认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信赖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满信心。
3 、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既面临有利条件,也面临严峻挑战。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争夺下一代的斗争更加尖锐复杂,大学生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可低估。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这有利于大学生树立自强意识、创新意识、成才意识、创业意识,同时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较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
4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不够适应,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办法不多。全社会关心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尚未形成。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不强,哲学社会科学一些学科教材建设滞后,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思想实际结合不紧,少数学校没有把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学生管理工作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少数教师不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5.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 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6.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学校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要位置。(2)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党团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3)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重视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4)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5)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校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自律与他律、激励与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6)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在继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
三、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
7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8 、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良
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各民族平等团结教育,培养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要把民族精神教育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9 、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修订完善大学生行为准则,引导大学生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具体的事情做起,着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10 、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加强集体主义和团结合作精神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四、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11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要按照充分体现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工作。要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把传授知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把系统教学与专题教育结合起来,把理论武装与实践育人结合起来,切实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要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宏观指导,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几年内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情况有明显改善。
12 、形势政策教育是思想政治教宵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要建立大学生形势政策报告会制度,定期编写形势政策教育宣讲提纲,建立形势政策教育资源库;国家机关和地方党政负责人要经常为大学生作形势报告。学校要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形势政策教育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3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程负有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职责。哲学社会科学中的绝大部分学科都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对于帮助大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认识和分析复杂的社会现象,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中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用优秀文化培育大学生。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优势,紧密围绕大学生普遍关心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在重大问题,做好释疑解惑和教睡育引导工作。
要结合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精心组织编写全面反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史学、新闻学和文学等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的教材,努力形成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
14 、高等学校各门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所有教师都负有育人职责。广大教师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人格给大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大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要深入发掘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教育教学纪律,切实加强教材管理,在讲台上和教材中不得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五、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15 、深入开展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惰,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保障体系,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高等学校要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规定学时和学分,提供必要经费。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增强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要认真组织大学生参加军政训练。利用好寒暑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重视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提高社会实践的质量和效果,使大学生往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
16 、大力建设校园文化。校园文偌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要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大力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要善于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事件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好大学生活动中心,加强校报、校内广播电视和学校出版社的建设,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的管理,绝不给错误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
17 、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要全面加强校园网的建设,使网络成为弘扬主旋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要利用校园网为大学生学习、生活提供服务,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不断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渠道和空间。要建设好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形成网上网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要密切关注网上动态,了解大学生思想状况,加强同大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回答和解决大学生提出的问题。要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校园网的管理,严防各种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形成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动权。
18 、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要结合大学生实际,广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根据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大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要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计划,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要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专门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
19 、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高等学校要从严治教,加强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完善资助政策和措施,形成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在内的助学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就业信息服务系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创业服务。通过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
六、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20 、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高等学校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优秀大学生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对入党积极分子要注重早期培养,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发展程序,进行系统的党的知识教育和实践锻炼。对大学生党员要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使他们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把党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创新学生党支部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其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高度重视研究生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
21 、发挥共青团和学生组织作用,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高等学校团组织要把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竭诚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要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加强对优秀团员的培养,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入党工作。要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加强团的建设作为高等学校党建的重要任务。要切实加强团的组织建设,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教师做团的工作,保证高校共青团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团干部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培养、锻炼和输送工作。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大学生群众组织,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依靠力量,也是大学生自我教育的组织者。学生会、研究生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共青团指导下,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22 、依托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级是大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组织载体。要着力加强班级集体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等活动,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要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帮助大学在社团选聘指导教师,支持和引导大学生非因自主开展活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生活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选拔大学生骨干参与学生总寓、网络的教育管理,发挥大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育效果。
七、大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23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主体是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学生思想诙治教育的组织、协调、实施,思想政治理论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根据学科和课程的内容、特点,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辅导员、班主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辅导员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班主任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要采取切实措施,培养一批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联系实际,老中青相结合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队伍,使他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所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都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广大教职员工都负有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责任。要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和政策,明确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教师要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学校管理工作要体现育人导向,把严格日常管理与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后勤服务人员要努力搞好后勤保障,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使大学生在优质服务中受到感染和教育。
24 、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机制。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坚持专兼结合的原则,研究和制定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门人才。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人才培养工程,建立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基地。选拔推荐一批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进一步深造,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多习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专业职务系列,从思想政治教育专职队伍的实际出发,解决好他们的教师职务聘任问题,鼓励支持他们安心本职工作,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项评优奖励制度,定期评比表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树立、宣传、推广一批先进典型。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院(系)的每个年级都要按适当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鼓励优秀教师 兼任班主任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在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学校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主关心他们,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八、努力营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25 、全社会都要关心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理论、新闻、文艺、出版等方面要坚持弘扬主旋律,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大学生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反映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和优秀大学生的先进事迹。各类网站要牢牢把握正确导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发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重点新闻网站要不断改进创新,切实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导向作用。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文化部门和艺术团体要进一步推进高雅文化进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艺术修养。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大学生的教育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面向大学生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依法加强对各类网站的管理,净化文化市场和网络环境。
26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等学校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要把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作为推
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结合城市改造和社区建设搞好规划,加强综合治理。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坚决取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场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处理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的事件和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事端。要为大学生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要 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完善资助困难学生的机制,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共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村镇等要主动配合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要探索建立与大学生家庭联系沟通的机制。相互配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九、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
27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义,把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一重大课题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仅要有利于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而也要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贵、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大合力。教育部要对全国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负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重视和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28 、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主课堂、主渠道作用。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学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党委要统一领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分析大学生思想状况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状况,制订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规划。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校长要对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负责,把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学校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密切协作,切实完成相应任务。学校基层党团组织要认真履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责,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29 、不断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高等教育全面发展相衔接、与大学生成长成材需要相适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制度体系。要加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合理确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投入科目,列入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校要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件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备,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
30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各级宣传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各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领导部门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问题研究列入规划。各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等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要加强自身建,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
2017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高等学校应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高等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高等学校要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可以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辅导员培训应当纳入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建立国家、省级和高等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省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现有高等学校辅导员规模数量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高等学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高等学校要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
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系)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九条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其他队伍建设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社政[2005]2号
2005年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各地各高等学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总体上看,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他们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二、认真做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选聘配备工作
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配备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基础。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要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重大政治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高校稳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中来。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专职辅导员应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生、博士生中择优选聘专职辅导员,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高等学校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要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作为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积极主动承担这一光荣任务。
三、大力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工作,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关键。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要重点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学位。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校辅导员示范培训,各地教育部门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使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要制定并落实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参加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切实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制定促进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发展的政策,是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保障。要切实解决好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问题,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评审组织,评审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兼职班主任在晋升专业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要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要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高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要创造条件为辅导员、班主任获取工作信息和资料提供方便。通过多种渠道,帮助辅导员、班主任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和高等学校有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情况。
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评优奖励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要树立一批辅导员、班主任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班主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
要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管理。制定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要完善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制度,定期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工作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要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创造必要条件。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将辅导员、班主任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班主任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应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学校有关鼓励政策。要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班主任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教社政[2005]1号
2005年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心理调节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2)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3)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炼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4)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5)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2)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二、努力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水平
积极引导大学生保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活动,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化解矛盾,润物无声。要组织并引导大学生参加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陶冶大学生高尚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通过各种活动,加强大学生思想、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切实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谈心活动,帮助大学生解疑释惑。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大学生缓解来自经济、就业、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压力,帮助他们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认真做好大学生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高校要面向全体大学生,做好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通过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书信咨询、班级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要做好新生、应届毕业生、家庭贫困学生,特别是学习困难学生、失恋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发现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高校要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相关课程教学对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作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关选修课程。要不断丰富心理健康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形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电视、校刊、校报、橱窗、板报以及校园网络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要积极组织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日或宣传周、心理剧场、心理沙龙、心理知识竞赛等活动,努力开办网上心理健康栏目,经常举办心理健康讲座。要支持大学生成立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发挥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互助和自助的重要作用。
努力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高校要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摸排工作,积极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要特别注意防止因严重心理障碍引发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时预防、有效干预。要建立咨询教师值班制、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建立从学生骨干、辅导员、班主任到院系、部门、学校的快速危机反应机制,建立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到校医院、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快速危机干预通道。
三、大力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要坚持少量、精干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专职人员原则上要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医学等教学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要计算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教育部要分批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开展重点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队伍进行培训,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相关规定和要求,逐步使专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人员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高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根据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特别是辅导员和班主任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切实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教育部成立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咨询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统筹规划本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政策指导、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和督导检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高校要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和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要在学生工作系统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
不断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保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需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组织专家和高校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队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及决策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社政〔2002〕9号
2002年8月26日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结合近一时期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格局日趋多样化。不同学校学生集中住宿,教学、生活管理相对分离等情况,使学生公寓的教育功能越来越突出,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学生公寓成为学校安全事故的多发地段并成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进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重视并切实担负起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的领导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全力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包括学生公寓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有相当时间和精力抓安全保卫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督促检查。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将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要不断研究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坚持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长效安全防范机制。
要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公寓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高校后勤或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公寓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大学生在住宿、用水、用电、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都有章可循;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特别是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拟兴建的学生公寓,在设计施工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对由社会投资兴建的大学城,各拟进驻高校在签约前要认真查看公寓楼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提出改进意见;对已经进驻的,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应立即通知物业部门检修。对学生公寓要定期进行安全达标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电线、电缆等设施陈旧老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对于火灾隐患严重的学生宿舍,要加大改造力度,同时要加强管理,特别是注意杜绝私拉乱接电话线、电源线和电脑线,以及违章用电、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造成线路超负荷的现象。
高校后勤或物业管理部门要不断改善学生公寓和社区的安全设施。学生社区内要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建立报警点。学生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高校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检查监督。
三、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公作
高校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中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和政治优势,结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特点,密切同学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指导和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生社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秩序。要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选派一定比例的优秀政工干部和政治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要进一步落实党团组织进公寓。既可以在现有校、系(学院)、年级、班学生党团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以寝室为单位建立学生党团小组;也可以根据公寓规模的大小,以1 幢或几幢公寓为单位建立学生临时党团支部。要提高学生德育考评的科学性、实效性,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要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的自我管理组织,注意发挥这些组织在公寓安全工作中的作用,把学生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在每个学生寝室设寝室长的基础上,每层设层长,每幢楼设楼长。楼、层长及时向学校和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排解矛盾。要探索以学生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方式和途径,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加强安全教育与宣传,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各高校要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学校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要善于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演讲会、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橱窗、板报等载体,将学生公寓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仅要抓好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而且要抓好基本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切实增进宣传教育的实效。当前学校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学生的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和校区之间往返的交通安全。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同时,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都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罚。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与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物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强化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学生公寓安全
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对学生公寓的管理,特别是对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安全管理,要始终作为高校教育和管理的一项主要职责,不能有丝毫忽视和松懈,不能推向社会,不能留下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空白点。学校和物业管理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明确职责。各高校要做到组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校负责,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的安装及维护主要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成立专职队伍,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改善学生公寓的服务和管理。要把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工作重点,特别是严格日常管理,努力做到值班门卫到位、巡逻执勤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由几所高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应由各高校分别派人组成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协调学校、业主、物业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落实安全责任。
当前,各高校、物业管理部门都要重视学生公寓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要把握后勤社会化条件下学校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抓住苗头,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
教思政[2014]2号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高校辅导员是履行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高校辅导员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高校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的基本规范,是引领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基本准则,是高校辅导员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制定和实施本标准,一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辅导员职业的社会认同,建立辅导员职业相对独立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确立辅导员职业概念,提升辅导员职业地位和职业公信力,逐步增强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对辅导员工作的职业认同;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导向,为各级部门推进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基本依据,推动各级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辅导员队伍准入、考核、培养、发展、退出机制;三是为了进一步充实丰富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内涵,引导辅导员系统学习职业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为辅导员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指出路径和方向;四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范畴,逐步明晰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边界,增强辅导员的职业自信心和职业归属感。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高等学校辅导员
1.2 职业定义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1.4职业能力特征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
1.5基本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6 政治面貌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根据学校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培训计划,定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基本培训期限:入职培训不少于40标准学时(10天);中级不少于48标准学时(16学时/年,3年12天);高级不少于128标准学时(16学时/年,8年32天)。
1.7.2 培训师资
培训高校辅导员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职级,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学术水平、理论修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多媒体教室、报告厅和实践场所。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守则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3)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5)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2.2 职业知识
2.2.1 基础知识
具备宽广的知识储备,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
2.2.2 专业知识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
(1)思想政治道德观教育
(2)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
(3)思想政治教育史
(4)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5)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和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与技能
(6)比较思想政治教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及知识
(7)毛泽东思想相关理论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11)中国共产党党史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
(12)党的创新理论教育相关知识
(13)大学生党团、班级建设的相关知识
(14)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相关知识
(15)困难资助、奖罚管理等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内容、知识
(16)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等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知识
(17)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知识
(18)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应对与管控的相关知识
2.2.3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
3. 职业能力标准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辅导员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3.1 初级
初级辅导员一般工作年限为1-3年,经过规定入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能力要求 | 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 |
思想政治教育 | (一)熟悉学生家庭情况、个人特长等基本信息,掌握学生思想特点、动态及思想政治状况 (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三)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 能通过日常观察、谈心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学生基本信息,了解学生思想动态;能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 能掌握主题教育、个别谈心、党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方法 能针对学生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问题做基本解释 能结合大学生实际,广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 |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知识 心理学基础知识 伦理学基础知识 社会学基础知识 |
党团和班级建设 | (一)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 (二)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三)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 能考察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发展潜力等基本素质,能激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班团事务 能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能组织学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能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综合考察学生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熟悉党员发展的环节和程序;能利用各种教育载体激发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能选好配强党支部和班团组织负责人;能积极推动组织生活等工作创新 能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 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理论和方法 党建基本理论和知识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 |
学业指导 | (一)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教育 (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规范学生学习方式行为 (三)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 能初步掌握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专业前景等;能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 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 | 教育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关于学生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的相关规定 |
日常事务管理 | (一)开展新生入学教育 (二)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 (四)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五)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 (六)为学生的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进行生活指导 (七)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 能通过主题班会、参观实践、讲座报告、交流讨论等形式开展入学教育,帮助新生熟悉、接纳并适应大学生活 能通过主题演讲、主题征文、座谈会、毕业纪念册、毕业衫等形式做好毕业生的爱校荣校教育;能为毕业生办理好毕业派遣、户档转出、党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能通过宣讲和谈心等形式做好学生军训动员工作,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军训 能组织评审各类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为学生办理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工作 能组织学生开展素质综合测评,公开公平的做好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 能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及社会、生活常识为学生解答一些日常问题;能指导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能通过召开宿舍长会议、组织宿舍文化符号比赛等形式活跃宿舍文化 能通过团体辅导、个别谈心等形式化解宿舍学生之间的矛盾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的基础知识 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相关政策规定 社会学基础知识 经济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美学基础知识 教育学基础知识 心理咨询知识 |
心理健康教育与 咨询 | (一)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 (二)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问题排查和疏导 (三)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 能协助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完成心理筛查的组织实施、能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熟悉大学生常见的发展性心理问题,掌握倾听、共情、尊重等沟通技能,能够与大学生建立积极有效的师生关系,帮助学生调适一般的心理困扰 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设计宣传展板等;能组织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炼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 心理咨询的方法、技巧 心理异常的判断标准、原则 |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 (一)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有效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 (二)拓展工作途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就业心理咨询等服务 (三)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 能及时把握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趋势;能熟悉网络语言特点和规律;能熟练使用博客、微博及微信等新媒体技术 能及时研判网络舆情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网络技术基础知识 传播学基础知识 |
危机事件应对 | (一)对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努力稳定并控制局面 (二)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 (三)组织基本安全教育并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 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能尽快确认相关人员基本情况;能执行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及时稳定相关人员情绪 能通过学生骨干、密切接触人员等渠道快速了解事件相关信息;能对事件性质做出初步判断;能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掌握基本安全教育方法,能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能培训指导各级学生骨干具备初步应急常识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应对与管控的相关知识 危机事件应对预案相关内容 公共危机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学基础知识 |
职业规划与就业 指导 | (一)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 能及时全面发布就业信息;能开展通用求职技巧指导、就业政策及流程解读等基本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具备基本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能开展就业观、择业观教育 | 国家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现代化技术发布信息的方法 职业类型基础知识 职业咨询基础知识 |
理论和实践研究 | (一)攻读并获得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学位;参加校内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 (二)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 能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观点;能融入学术团队,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归纳分析相关问题 | 科学研究基本方法 |
3.2 中级
中级辅导员一般工作年限为4-8年,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培养了较强研究能力,积累了一定理论和实践成果。中级辅导员职业标准除涵盖初级辅导员的职业标准内容要求外,在各项职业功能上有更高要求。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能力要求 | 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 |
思想政治教育 | (一)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参与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教育等课程教学 (三)为学生在理想、信念等方面遇到的深层次思想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咨询 | 能与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做好沟通交流,充分发挥所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育人作用 能深入了解国情、民情、社情;能根据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 能就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进行沟通、挖掘、分析与辅导 | 心理学 政治学基础知识 课堂教学基本方法与理论 伦理学相关知识 社会学相关知识 |
党团和班级建设 | (一)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 (三)参与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 具备丰富的党建团建工作经验与扎实的理论功底;能指导党支部书记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拓展教育途径;能指导党支部书记开展组织生活和组织关系管理;能指导党支部书记关爱帮助学生党员,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能抓住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指导党团组织开展主题活动 能指导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能组织开展学院级党校、团校的相关工作;能讲授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深受学生欢迎的党课、团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中国共产党史 党的建设理论 大型活动组织管理和大型活动组织的方法与原则 课堂教学方法 |
学业指导 | (一)帮助学习困难学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激发学习兴趣,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二)研究分析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成绩变化,并针对性的开展分类指导 (三)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 (四)指导学生考研、出国留学等学习事务 | 能通过侧面了解、谈心谈话、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等方式分析学生遇到的困难和应对措施,指导学生有效调整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能通过召开宣讲会、谈心谈话等方式鼓励学生主动参与课外学术实践活动 | 教育学相关知识 心理学相关知识 |
日常事务管理 | (一)违法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 (二)能熟练把握学生情感、人际交往、财经、法律等方面事务科学咨询指导的政策、方法和技巧 | 能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能采用案例分析、宣传警示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日常法律意识教育 能运用法律知识、社会学知识和心理学知识指导学生对日常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探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经济学相关知识 法学相关知识 社会学相关知识 |
心理健康教育与 咨询 | (一)心理问题严重程度的识别与严重个案的转介 (二)心理测验的实施 (三)有效开展学生心理疏导工作 (四)初步开展心理危机的识别与干预 (五)相对系统地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 具备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或具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能对一般心理问题、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进行初步识别,了解转介到心理咨询中心或精神卫生医院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 能根据工作需要,正确实施各种心理测验量表、问卷,并能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对结果进行正确解读和反馈 能与求助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有效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学生调节情绪 能识别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症状并进行初步评估,能协助专家开展相关的危机干预工作 能通过培养心理委员、宿舍长、班干部等方法,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救助和朋辈互助的能力;能有效设计相对系统的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整体方案,并能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 心理问题、神经症、 精神病识别知识 各类测验的功能与使用范围,施测手段 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 |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 (一)综合利用传统、网络媒体,统筹协调网上、网下工作 (二)引导学生在网上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教育学生在网上自我约束、自我保护 (三)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 能准备把握网络传播规律,有效配置整合网络资源 能对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教育引导 能通过博客、微博、校园交互社区、网络群组等网络平台主动发布相关内容,吸引学生浏览、点击和评论,引导网络舆情 | 社会学的基础知识 文化学的基础知识 教育学的基础知识 网络舆情引导方法 |
危机事件应对 | (一)指导初级辅导员对危机事件作初步处理,稳定并控制局面 (二)对事件相关信息做好全面汇总和准确分析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三)对事件发展及其影响进行持续关注与跟踪 (四)组织安全教育课程学习 | 能做好第一时间现场统筹指挥工作;能把握重点人员和关键节点,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能协调事件涉及相关部门迅速反应,筛选有效信息;能通过沟通和分析把握事件脉络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 能密切联系相关人员,跟踪事件的处理效果;通过网络、个别谈话等渠道掌握事件产生的影响;能进行事后集体和个体的心理疏导 能讲授校园安全教育公共选修课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应对与管控的相关知识 公共危机管理相关知识 心理学相关知识 教育教学方法相关知识 |
职业规划与就业 指导 | (一)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自己的职业倾向 (二)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成才观,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 能开展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能帮助学生认识自身的性格特点和能力,明确职业发展目标,澄清职业取向;能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 | 职业生涯规划基本理论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 |
理论和实践研究 | (一)攻读获得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二)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形成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研究成果 | 能开展深入的科学研究;能领导管理科研项目团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相关领域期刊发表3篇学术论文 | 教育研究方法 社会学研究方法 管理学相关知识 |
3.3 高级
高级辅导员一般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学术修养,高级辅导员职业标准除涵盖中级辅导员的职业标准内容要求外,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具备有影响力的成果,成为该领域的专家。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能力要求 | 相关理论和知识要求 |
思想政治教育 | (一)主动思考研究,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一般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开展工作调查研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研究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性、前沿性问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专家*1 | 能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结合学生的阶段特征,按照学校育人工作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系统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能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与方法的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有深入的研究,具有相关专业的学位或具有长期的丰富工作经验 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并借鉴其他交叉学科的优势,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 能够熟练利用理论指导辅导员工作的开展 能讲授思想政治教育公共选修课 | 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涵及宣传教育的方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涵及宣传教育方法 思想政治道德观相关理论 思想政治教育学史 比较思想政治教育 现代科学技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方法 |
党团建设 | 深入研究高校党建的规律性前沿性问题,成为党建专家* |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共产党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建创新理论有深入的研究 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以上党建工作学术论文 能够熟练利用理论指导初级、中级辅导员开展党建工作 | 马克思主义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中国共产党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涵及宣传教育的方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涵及宣传教育方法 党建学相关理论 政治学相关理论 |
学业指导 | (一)组织学生参与专业课教师的实验或研究项目,培养学生学术爱好和研究能力 (二)深入研究学生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造性人格 (三)研究完善学生综合评价体系,研究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 能深入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知识,为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学习建议 能应用心理学、教育学相关原理和知识指导学生学习研究 能因材施教,培养研究型、创新型人才 能够指导和组织初级、中级辅导员开展学业指导工作 | 心理学相关知识 教育学相关知识 学生所在专业相关知识 |
日常事务管理 | 积极创新学生事务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总结凝练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把握学生事务管理的规律,成为学生事务管理专家* | 具有长期丰富的事务管理工作经验 能合理运用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相关知识,对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服务育人体系化设计 能够熟练利用理论指导辅导员开展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以上学生事务管理学术论文 | 教育学相关知识 管理学相关知识 法学相关知识 学生事务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 |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 总结凝练实践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把握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律,成为心理健康教育专家* | 具备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 能进行危机评估、实施干预、妥善预后及跟踪回访 能够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以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领域学术论文 能够熟练利用理论和实际经验指导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能够为高校辅导员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能讲授心理健康教育公共选修课 | 心理学相关理论 应用心理学相关理论 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相关理论 |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 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结合丰富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把握网络传播的规律、研判网上学生思想动态,成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专家* | 能结合工作经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的研究 能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以上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 能够熟练运用理论指导辅导员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马克思主义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涵及宣传教育的方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涵及宣传教育方法 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 现代科学技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方法 |
危机事件应对 | (一)对危机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并做出预判 (二)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危机事件,稳定工作局面 (三)总结经验,对工作进行改进,完善预警和应对机制 (四)总结凝练实践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把握危机事件应对的规律,成为校园公共危机管理专家* | 能根据掌握的信息对危机事件进行分类分级;能准确分析事态起因,牢牢把握发展趋势 能摸清事态的症结,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制定对策并迅速妥善处理,恢复正常 能掌握整个事件的过程,深层次研究事件原因,改进工作,提出对策 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以上公共危机处理相关领域学术论文;能熟练利用相关理论指导辅导员进行公共危机处理 | 危机事件应对与管控的相关知识 公共危机管理相关理论 管理学相关理论 社会学相关理论 心理学相关理论 伦理学相关理论 |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 总结凝练实际工作经验,深入研究把握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的规律,能为学生开展基本的创业指导,成为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专家* | 具备职业指导师资质 能为大学生开展团体职业咨询 能撰写职业指导典型案例,开展职业指导应用性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能进行较为客观全面的创业环境、政策、行业前景分析 能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就业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更高效优质的就业创业服务 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以上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相关领域学术论文 能够熟练利用理论指导辅导员开展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工作 能讲授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公共选修课 | 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理论 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理论 职业咨询相关理论 职业素质测评相关理论 国家鼓励创业基本政策 |
理论与实践研究 | (一)参加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形成具有影响力和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 | 能深入把握国内外学生事务工作前沿进展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相关领域核心期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能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对中级辅导员的研究进行指导 | 教育研究方法 社会学研究方法 管理学相关知识 |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皖发[2005]8号
2005年4月21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1、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要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把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成为省级重点学科和样级重点课程。在教学机构设置、课时安排、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给予大力支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认真落实教学计划、课时安排、指导教师和相关经费。各地、各相关单位在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上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2、抓好形势政策教育。高等学校要把形势政策教育列入教学计划,落实课时,计入学分,建立形势政策教育资源库。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要组织力量定期编写高等学校形势政策教育参考资料。高等学校可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干部、专家为大学生宣讲形势政策,地方党政负责人要定期为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学年为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不少于2次。
3、增强高等学校各门课程的育人功能。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高等学校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中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优势,紧密围绕大学生普遍关心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在问题,做好释疑解惑和教育引导工作。深入发掘高等学校各门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的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大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过程中,自学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高等学校应建立制度、指派专人做好选用教材和自编教材尤其是引进国外教材的审查工作。严格遵循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任何人都不行在高等学校的教材中或讲台上散布违背守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二、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4、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高等学校要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积极探索和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和管理机制。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调查、青年志愿者服务、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社会实践活动,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发明、技术开放和推广、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提高社会实践的质量和效果,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
5、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内容健康、寓教于乐的主题教育活动,着力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加快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要建设好大学生活动中心,为大学开展课外文化、艺术、科技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学校出版社和宣传橱窗等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发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计会、报告会、讲座的管理,绝不给错误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
活方式对大学生的锓蚀和影响。
6、加快思想政治教育进校园网络工作。高等学校要建设好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使之成为弘扬主旋律和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渠道、新阵地。通过校园网加强与大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高等学校校园网必须连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配备专职人员,同时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及时清除网上有害信息,阻止各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网。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政治意识、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自学抵制不良信息。
7、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高等学校要制定心理健康教育计划,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大学生中普及心理健康执导与服务。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工作,逐步为每个大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认真做好有心理障碍大学生的预防与干预工作,防止因严重心理障碍导致大学生异常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职心理咨询教师要按与大学生1:3000的比例配备。学校要按不少于生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
8、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毕业生就市场机制,健全毕业生就服务体系,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机构和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形成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工作模式和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思想。高等学校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专职人员与求职毕业生的比例要不低于1:500。学校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费用应按占当年在校生收费总额1%至2%的比例列入预算。
9、加强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省政府设立“安徽省人民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提供奖励资助。省财政在每年预算中按农林师范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和每人年年1000元的补贴标准安排专款,重点补助农林师范专业的特困大学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财政贴息支持,提高金融机构扩大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积极性。金融机构要积极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及时、足额为贫困家庭大学生提供贷款。
高等学校要明确领导分工,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大学生资助工作。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大学生。认真落实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和勤工助学等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特殊困难大学生的补助力度。全力配合银行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0、切实加强大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工作。高等学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及时把优秀大学生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认真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充分发挥大学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高等学校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学生党员担任。
高等学校的共青团组织要把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发挥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为捉进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加强团的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学校要保证共青团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教师做共青团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班级集体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
11、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大学生社团工作。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社团的领导与管理,严格把好社团审批关、社团负责人资格审核关和社团活动内容审查关;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积极探索党团工作进社团的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理论学习型社团和科技服务型社团的扶持力度,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正面引导;健全管理办法,抵制不良文化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对少数品位不高的社团,要采取坚决而又恰当的措施进行重建或停止活动。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建立相应的评价、激励机制,将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计入工作量,将其表现纳入岗位聘任和评优评先的条件。将大学生在社团中的表现,作为德智体美综合评分的内容。
12、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大学生公寓工作。高等学校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辅导员进驻公寓、大学生考评进公寓、大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公寓的途径和机制,将大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德育考评范围,把大学生公寓建成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大学生公寓或生活园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要和高等学校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进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总站之间出的情况和问题。
四、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机制。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把更多的优秀人才吸收和凝聚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中来。推荐和鼓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进一步深造,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专职从事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在本校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计划中划出一定的名额,用于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积极组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外出考察,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高等学校各院(系)的每个年级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每个班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专职辅导员要从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学校优秀党政干部和教师中选聘。专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兼职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专家、教授和中青年教师中选聘。高等学校的专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评定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职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完善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和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建立规范有效的评优奖励制度,定期评比表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省委、省政府每两年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4、加强高等学校教师的师德建设。高等学校要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强化师德建设机制,健全师德考评办法,推动教师整体素质全面提高。高等学校教师要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以高度负责在态度,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德和人格给大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带入到大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
五、努力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
15、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一重大课题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经常分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社区等都要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省委、省政府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要认真负责地对全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真正落到实处。民办高等学校要加强党的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6、共同关心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密切配合,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方面要坚持弘扬主旋律,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大学生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各类报刊和网站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的报道。文化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不断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学生的艺术修养。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公安和市场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高等学校及大学生公寓周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整顿力度,坚决取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性娱乐场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处理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的事件和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事端,为大学校园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积极探索建立学校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沟通机制,指导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
17、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问题列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规划。积极开展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的研究,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研究会等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建设,发挥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出版社和高等学校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要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发表。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皖教工委〔2011〕3号
2011年02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皖发〔2005〕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辅导员的身份定位。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高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2.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1)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意识、自我调节、承受挫折的能力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3)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不断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5)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6)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作用;激发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7)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辅导员应主动与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共同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要严格按照教育部24号令的相关规定,杜绝专职辅导员兼职过多、精力分散现象,保证辅导员集中精力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辅导员的配备与培养
3.辅导员的配备。高校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在此基础上,起码做到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配备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应配备一名兼职或专职班主任。凡是招收研究生的高校均须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具体比例参考本、专科生配备的标准执行。
4.辅导员的选聘。专职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条件的高校可在免试推荐的研究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工作2至3年后,再攻读研究生学位。高校实行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5.辅导员选聘工作的组织。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做好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选聘的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6.辅导员的教师职务评聘。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省教育厅和具有高级职称评审资格的高校,对辅导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可在其申报的学科组内将专职辅导员作为单独类别,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7.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由于辅导员工作性质、方式的特殊性和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高等学校要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辅导员岗位上继续工作的,不再领取该岗位津贴。
8.辅导员的培训。支持教育部及省级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加强对全省高校辅导员进行系统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及在职学历提高或进修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进行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进行学术研究和工作交流。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实行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辅导员每工作2至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骨干研修培训。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设立辅导员培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高校应按生均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本校的辅导员队伍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
9.支持开展辅导员科研活动。省教育厅每年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列出专项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学校要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确保其在学校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10.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高校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学校党委应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各级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中去。要积极向学校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推荐工作满一定年限的优秀辅导员。对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应安排不少于一年时间的专业进修。
三、辅导员队伍的管理与考核
11.建立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和考核体系。高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加强建设。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辅导员工作轮岗或调动,要征求学生工作部门的意见。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对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学生工作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辅导员,学校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高校要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年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12.加强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高校应当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统筹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内在要求出发,加强新形势下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和院系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成人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中共皖西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院党[2005]34号
2005年7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皖发[2005]8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工作,现就我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主导、主渠道、主阵地和主体作用
1、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全体教师都要牢固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崇高目标,以高尚的情操、丰富的知识和人格力量影响教育学生;都要自觉发掘蕴涵在各门课程中的思想教育资源,在知识传授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都要严守教学纪律,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把思想政治教育寓于课堂教学之中,融入到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教务处、人事处等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监督和考评,强化课堂教学育人功能。从2005年秋学期开始,尝试实行思想政治教育导师制,即按学期将专业授课教师与授课班级学生相对应,在辅导专业基础知识深化课堂教学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对学生未来职业进行导航。
2、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一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要按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和时代发展要求,研究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激发大学生学习热情,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改革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使理论学习、实践锻炼与素质内化科学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政治素质、理论素养、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二要加强形势政策课教学工作。在全面总结形势政策教育课经验基础上,成立形势政策教育课教研室(挂靠政法系),负责形势政策教育课教学计划和教师队伍建设。教务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评体系,加强考核,提高教学质量。三要加强党团课教学工作。以党校、团校为阵地,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为骨干,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团干行培训,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四要加强哲学和社会科学课教学工作。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用科学理论武装学生,用优秀文化培育学生,用民族精神塑造学生。
3、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主阵地作用。团委要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办法,明确学生社会实践目的和意义。学工部、团委等部门要配合教务处建立学生社会实践课堂体系,整合教学实习、军政训练、生产劳动、科技与实践活动等内容,编制教学大纲,细划学时,规定学分。团委等部门要围绕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科技文化艺术节、未来职业技能训练等项目以社团为平台,以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4、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在加强教育和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要注重研究学生自我教育的有效方法。加强辅导员助理工作力度,让更多的学生从中得到锻炼。学校大学生助学中心要开拓更多的助学岗位,让学生在服务的同时接受教育。校团委要指导团总支、学生会、社团、班级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发挥学生组织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学生方面的作用。团委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我校学生自律组织章程,规范学生参加学校有关学生事务方面的民主管理。当前主要是适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在学生公寓区建立自律组织,体现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二、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5、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我校校园文化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校园文化管理制度。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借鉴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同时,挖掘我校历史文化宝贵资源,对学生进行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利用皖西红色文化资源特有优势,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利用校训、校歌、校徽等,对学生进行学校精神教育、情感教育和形象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强化自主意识,倡导研究性学习,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校园景观、园区、基地等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营造活泼、健康、和谐的良好育人环境。
三、加快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社团、进公寓
6、加快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校园网络工作。整合校园网络资源,开发统一的校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校园网络直通车,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方便。加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牢牢掌握网络思想教育主动权。宣传部、组织部、学工部和团委要分别建立思想政治教育与革命传统教育、党建、学生工作在线和团建等相关网站或网页,在网站上正面引导,公开答疑。各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使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发挥网络积极作用。
7、加快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社团工作。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赛等活动。加强对社团工作指导,重点选配优秀教师对社团进行指导。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团委要根据我校社团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社团工作制度,规范社团活动。在社团中建立团组织,探索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团员和积极分子在社团中的作用。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
8、加快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工作。学工部负责建立建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各项要求和规定,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系要落实好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各项要求。学校创造条件,为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提供保障。
四、不断增强服务育人功能
9、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校大学生助学中心在科学运用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的经济困难补助金同时,要充分发挥校友联谊会、校关工委、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0、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认真落实《皖西学院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皖发[2004]180号),采取项目推进的办法,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是加强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教育和对弱势群体和个人进行指导。做好校内外市场和网络市场建设,校内市场要实现一周一次专场招聘会;要引导区域市场自觉选用我校毕业生;省外市场要实现巩固长三角、开拓珠三角、进军环渤海湾经济区的目标;建好学校就业网站,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信息,充分满足学生就业需求。提高就业质量;使广大毕业生能够在适合自己发展的岗位上展示才华,为社会多做贡献。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每年底向学校提供毕业生就业分布状况和就业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招生、培养服务。
11、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制定心理健康教育计划,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在学生中普及心理健康科学常识。开展心理咨询辅导,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服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工作,逐步为每个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做好有心理障碍学生的预防与干预工作,防止因严重心理障碍导致学生异常行为的发生。教育系、校医院要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研究和服务工作,辅导员要自觉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帮助学生调适心理状况。学校不断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人员、经费、场地等四到位。
12、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满足学生学习生活合理要求。各单位、全体教职员工都要时刻了解学生的愿望和要求,关心学生的冷暖疾苦,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体教职工都要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着眼于“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切实加强学生教室、寝室、操场、活动中心、食堂、澡堂和图书阅览的管理,认真解决学生对学习、伙食、住宿、文体活动和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在科学严格的管理和细致入微的服务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
五、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重要作用
13、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重要作用
加强“党在我心中”、“我为党旗增光彩”等系列主题教育。按照《皖西学院学生党员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办法》对学生党员进行考评,以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在总结系党总支党员教育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新途径、新形式、新方法,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做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发展一个党员带动一批学生。进一步发挥系党总支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做好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坚持把支部建在班上,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
14、充分发挥团组织的重要作用
抓好团员思想政治教育。要通过团课、重温入团誓言、评比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和学习、实践、精神文明、活动“四个带头人”、主题班会等,加强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创优活动。要通过开展创建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教室、文明寝室、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集体、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等,在学生中掀起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热潮。要依据推荐优秀党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要求和规定,积极慎重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拓展以满足学生成长成才成功需求和社会需求为目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途径。
六、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5、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我校已经建立了一支专兼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至关重要,要创造条件,改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政策环境,使他们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要按照要求,逐步实现一个年级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一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要鼓励和有计划地引导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专家、教授和高学历的教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我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整体水平。要继续坚持辅导员助理制度,选拔优秀大学生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七、努力形成富有特色的领导体制
16、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体规划,全面部署,系党总支结全实际创造性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认真做好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从而形成全校上下共同关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大合力,健全组织员制度。按照干部条例,继续选拔优秀教师、党政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担任组织员,充实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立处级干部联系班级制度,指导、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7、完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使思想政治教育有章可循。学校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党建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学校逐步加大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八、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18、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在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的指导下,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要积极参加研究,为研究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并运用研究成果指导工作,使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学生成长成才需求。辅导员要按照《皖西学院辅导员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论文或心得。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成员、党委工作部门、党总支、团委等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科学理论指导工作。
皖西学院大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院发〔2019〕98号
2019年9月23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全面开展校园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积极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学生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安徽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教育系统构建“六项机制”强化校园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学生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从高到低划分标准如下:
1、I级(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学校出现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或者事件影响极其恶劣,社会高度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普遍报道和传播,师生情绪出现连锁反应。
(2)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出现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3)校内发生的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的重大刑事案件。
(4)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甚至瘫痪,师生反应十分强烈。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2、Ⅱ级(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事件的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普遍反应;或对学校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2)手机短信、微信等各类媒体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
(3)校内发生的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及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刑事案件。
(4)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存在明显过激行为,师生反应强烈。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3、Ⅲ级(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事件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围观。
(2)单个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明显过激言论,网上出现串联和煽动性信息,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3)发生在学校内的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4)事件对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4、Ⅳ级(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单个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件呈萌芽状态,社会影响和关注程度不高。
(2)事件处于可控范围,师生情绪平稳,学校秩序正常。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事件对待的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生突发事件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学院领导班子对本学院学生安全负主管责任,辅导员对所带学生安全负直接责任,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究判断,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科学规范、依法处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加强引导,把握主动,正确引导。要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同时要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组织体系
(一)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学校成立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因校舍安全、自然灾害、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等涉及学生安全时,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涉事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组的成员单位应加入。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职责:
1、负责应急管理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综合协调,负责与校外有关机构联络。
2、负责上传下达和校内外信息传递,收集、整理动态信息并及时汇总,提出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学校提出对策建议。
3、确认I级、Ⅱ级突发事件的等级,负责组织领导和现场指挥处置发生的I级、Ⅱ级学生突发事件。
4、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二)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在学校工作组统一指挥下,各学院成立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党政负责人担任。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本单位的各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2、负责收集信息,对一般问题做好教育、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发现重大情况及时向学校工作组报告,并做好第一时间现场处置。
3、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认Ⅲ级、Ⅳ级突发事件的等级。
4、对本单位发生的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妥善处理。其中,Ⅲ级跨学院的群体性事件应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处置。
三、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学院一级。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后,知情人员应立即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再由分管院领导向学院应急工作小组报告。事态紧急情况下,可越级快捷报告。
2、学校一级。学生发生Ⅱ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学生所在学院应第一时间电话向学院联系校领导及宣传部、学生处、保卫处等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以内以电子版文稿报告学校办公室;Ⅲ级、Ⅳ级突发事件需在2小时以内以电子版文稿报告学生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组长报告,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是否召开应急工作组会议。
3、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部门。对Ⅱ级及以上学生突发事件,学校办公室核准信息后报校领导批准,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根据事态的进展,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以及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信息发布
1、发布职责。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发布由宣传部牵头负责,由学校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发布信息。
2、发布程序。负责事件处置的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将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至宣传部,宣传部立即组织新闻通稿对外发布。根据事件的性质、等级,宣传部要主动了解、跟踪和掌握实际情况,较大及以上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事件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3、舆情研判。宣传部要组织专人负责突发事件舆情信息收集报送,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跟踪互联网动态,及时汇报反映。
(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及现场处置的,发生突发事件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及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关领导获悉信息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各类突发事件简要处置程序如下:
1、学生意识形态类事件
(1)事件发生或发现后,相关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送校党委宣传部,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亦应及时报送宣传部。
(2)发生或发现违反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事件时,宣传部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介入,涉事二级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处置,做到违规言论第一时间制止、违规信息第一时间删除、违规活动第一时间终止、违规印刷品第一时间清理和收回;对涉嫌重大违纪违规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当事人,要第一时间控制。
(3)在事件处理特别是事态控制过程中,校内各部门应按照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分工,履职尽责、主动作为,为妥善处理事件提供帮助。必要时,可联系属地区政府,协调公安、国安、民宗、外侨等部门积极联动,确保事态可控,并妥善处理。
(4)在事件处理时、过程中以及处理后,学校和学院要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应急处置,把事件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要加大正面引导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师生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2、学生重大失窃、集体被骗事件
(1)学生发生重大失窃案件,学生或知情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或拨打110报案,同时将情况报告给辅导员。
(2)辅导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保护现场或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向学院领导或分管领导及时报告情况。
(3)保卫处在接到学生报案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保卫处、学生处和相关学院及报案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和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3、学生自虐、自残、自杀性事件
(1)发生学生自虐、自残、自杀性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拨打110、120,并迅速实施救治;同时及时将情况向学生处、保卫处和当事人所在学院报告。
(2)当事人所在学院和学生处、保卫处工作人员获悉情况后,应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3)当事人所在学院应适时将情况通知给学生家长,协商后续处理工作,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在家长到校前,做好受伤学生陪护工作。
(4)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应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单位开展调查,必要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侦破工作。
(5)对自杀未遂的当事人,在其病情和精神状况稳定后,根据医疗部门意见,由所在学院配合其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协助家长将其送至医院或带至家中休养治疗,不得让当事人继续滞留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再次发生意外。
(6)对当事人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的人员,相关学院和心理中心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安抚措施,避免产生其他方面的心理危机。
4、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
(1)发现学生突然去向不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辅导员和相关学院分管领导报告。
(2)辅导员或有关负责人获悉情况后,应迅速组织查找,努力查明去向;当事人所在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处报告。
(3)在无法查明去向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学院应劝导、配合学生家长或亲属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根据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组长的指示,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4)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应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处理失踪学生的善后事宜。
5、学生聚众滋事(罢课罢餐、非法集会游行)事件
(1)发生学生聚众滋事(罢课罢餐、非法集会游行)事件,知情者应立即通知学生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及学生处、保卫处和相关部门(罢课事件为教务处、罢餐事件为后勤总公司、非法集会游行为学校办公室,其他事件根据事件性质确定所涉及部门)。学生辅导员、学院领导、学生处、保卫处和相关部门人员应在10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了解事件情况,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恶化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学生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2)相关部门和学院应迅速采取个别谈心、小型会议等多种方式为滋事者提供信访渠道,了解、掌握问题症结,依据校纪校规对问题的合理部分给予解决答复或上报研究解决,对聚众滋事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对聚众滋事的组织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以有效化解矛盾,稳定学校正常秩序。
(3)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为学生服务的原则,综合各方情况,区分不同性质,全面、彻底解决问题,不留后患;对事态严重、影响恶劣的聚众滋事事件,要在处理解决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学生打架或群殴、暴力伤害等恶性事件
(1)发生学生打架或群殴、暴力伤害等恶性事件,受害者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向保卫处、学生处及相关学院报告,保卫处、学生处工作人员及相关学院学生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2)案发现场人员应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和救死扶伤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助受害者,及时帮助送往医院。
(3)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先设法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恶化,保卫处、学生处和学院相关人员将参与打架的学生带离现场,疏散参与围观学生。
(4)保卫人员、案发现场人员和受害者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保卫处要及时、全面向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汇报情况。有关部门责任人应在当天组织和参与调查处理工作,不可延误时间,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调查清楚,向学校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
(6)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应立即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广泛收集信息,分析事件性质,做好受害学生救治和事件处理工作。
(7)受害者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和亲属,并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
7、学生发生持刀、持枪抢劫和劫持人质等重大事件
(1)校园内发生与学生有关的持刀、持枪抢劫和劫持人质等重大事件,受害者或其他知情人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和相关学院报告。
(2)保卫处、学生处和有关学院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
(3)保卫处立即向学校工作组报告,要坚持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力量进行妥善处置,避免造成受害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更大伤害,同时组织人员疏离,维持秩序。
(4)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要以公安人员为主,配合公安人员处置。
8、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溺水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
(1)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溺水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辅导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营救或了解情况。
(2)所在学院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向学生处、保卫处报告,学生处及时向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汇报,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医院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对受伤学生的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3)所在学院应做好受害者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及时向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汇报有关情况。
(4)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营救和善后工作。
9、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或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
(1)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事件,应立即拨打120、110,并迅速进行救治,同时报告辅导员。
(2)辅导员应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学院立即向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总公司报告,学生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3)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4)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
(5)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在2小时之内将情况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并由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现场取样、侦破等工作。
10、其他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学生突发事件
其他社会安全、火灾事故、地震灾害、防汛抢险类突发公共事件,应遵照《皖西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院发[2013]66号)、《皖西学院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四个专项预案》(院发[2014]9号)执行。
四、事后恢复
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要及时做好事后恢复工作,恢复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一)善后处置
1、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学生突发事件当事人所在学院应当动态掌握学生家属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倾向等有关情况,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学生处应做好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做好突发事件当事人同宿舍、同班级及其他相关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保卫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结合学生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等,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学校应急工作组报告;宣传部应做好舆论监测、引导工作,按照应急工作组要求及时主动发布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有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
2、学校与学生家属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由学校办公室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联系,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商请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必要时请求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负责人协助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二)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相关学院和部门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的损失进行评估。
五、责任追究
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学生突发事件的知情报告是全校师生的责任和义务,对在预防和处置学校突发事件中和善后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者,逃避责任者,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以及其他不利于预防和处置工作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将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院党〔2019〕86号
2019年12月9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要求,进一步激发辅导员工作热情,增强辅导员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 总则
(一)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二)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思政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心中有理想、肩上有责任、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二 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
(一)辅导员岗位职责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3、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二) 辅导员工作制度
1、谈心制度:每周至少一次深入全体学生宿舍,与学生谈心谈话,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困难。
2、听课制度:每周至少一次深入学生课堂,听课一节,保持与任课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学习和出勤,加强学风建设,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3、联系制度:每学期至少与各位学生家长联系一次,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学生情况,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4、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班级干部周前会,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开展理论学习、团员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等,组织参加各种有益身心的活动。
5、值班制度:按照公寓片区值班等各项值班工作要求,到岗到位,了解学习生活秩序和安全情况,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6、日志制度:根据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开展谈心制度、听课制度、联系制度、会议制度、值班制度的工作日志。
7、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政研讨、实践考察、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升工作水平。
8、档案制度:完善所带班级学生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业成绩、家庭状况、心理变化、奖贷资助、团员档案、住宿等情况。
9、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生活动须事先请示,发现学生中有异常情况和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10、责任制度:辅导员对其所带班级学生负责,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 配备与选聘
(一)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和“逐年选聘、逐步解决”的思路配备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一线专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一部分,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不含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等。一线专职辅导员每人每年带班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330人;二级学院组织员、团总支(副)书记每人每年须承担50名学生的基本工作量。
兼职辅导员可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带班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10人。
(二)一线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学工、纪检巡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其选聘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双证),年龄不超过35周岁,大学期间有学生干部经历,德才兼备,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校内在职人员中,具有硕士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经个人申请,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可转岗为专职辅导员。
(四)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兼职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青年教师以硕士及以下学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2年左右的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思政课教师除外)。
四 发展与培训
(一)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学校根据专职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专门的辅导员评聘政工专业职务和思政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单列指标,单独评审。
2、辅导员评聘政工专业职务和思政专业技术职务应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3、建立一线专职辅导员“优者优先提拔、平者延期选拔、庸者调整转岗”的管理职务晋升机制。对进校工作满两年且表现优秀的党政管理干部提任副科,比例不超过30%,优秀辅导员提任副科级辅导员,比例不超过40%;进校工作满三年且表现优秀的党政管理干部提任副科,累计比例不超过60%,优秀辅导员提任副科级辅导员,累计比例不超过70%;对少数进校工作满四年且表现不好的党政管理干部(含专职辅导员)要进行转岗。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且表现优秀的党政管理干部提任正科,比例不超过30%,优秀副科级辅导员提任正科级辅导员,比例不超过40%;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三年且表现优秀的党政管理干部提任正科,累计比例不超过60%,优秀副科级辅导员提任正科级辅导员,累计比例不超过70%。
(二)学校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三)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四)学校按生均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队伍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努力将辅导员培养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和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五)一线专职辅导员任期为4-5年(任期与所带班级学生的学制一致)。任期内不得申请转岗、脱产学习进修。任期满后辅导员转岗交流、进修学习须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一线专职辅导员带满220名学生可算完成额定工作量,未满220名学生按比例扣发同等职级管理人员超工作量津贴。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津贴除按同等职级管理人员标准发放外,按超带学生数折抵课时五折的标准领取超工作量补助。兼职辅导员按每生1.5课时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
(七)辅导员享受每月50元电话补贴(党委任命的管理干部,其电话补贴由组织部按有关标准核发)。
五 管理与考核
(一)辅导员实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
(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由二级学院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一线专职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实施办法,强化辅导员与学生经常零距离沟通与交流。
(三)辅导员因事请假,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假期间的班级管理由学院党委安排专人负责,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四)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考核体系。辅导员的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单列。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绩效、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考核结果居于末三位的辅导员,学校将依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六 附 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皖西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院党〔2016〕95号)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皖西学院委员会
皖西学院兼职辅导员选聘与管理办法
院党〔2016〕95号
2016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聘部分志愿并适合从事学生工作的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院聘用,从事学生工作的专业教师,学院对聘用的兼职辅导员负有直接领导、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按照每人管理1-2个自然班的标准配备。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参照专职辅导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校内在岗的专业教师,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组织选聘。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时间安排在每年5-6月份进行。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2年,一般应带满一届。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年度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由二级学院发布兼职辅导员选聘信息。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应聘的专业教师,填写《皖西学院兼职辅导员申请表》(可跨学院申请),二级学院组织选聘,并将选聘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审核并结合选聘计划,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应聘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在本人所在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
(四)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拟录用兼职辅导员签订《皖西学院兼职辅导员聘用协议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待遇
(一)兼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工作考核合格后,可将所带学生数按每生折抵1.5课时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
(二)新进专业教师岗位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原则上须有至少一年的兼职辅导员经历。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聘用学院负责,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同时报送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聘用学院可以继续聘用;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学院可以予以解聘;对于不能有效履职、学生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聘用学院可以随时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院党〔2019〕86号
2019年12月9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工作业绩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工作能力与研究能力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工作质量、廉洁自律五个方面,具体体现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
三、考核等次与标准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规定“优秀”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七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规定“合格”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第八条 根据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学生评奖、资助、推优入党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活动中,不讲原则,造成学生不满和较坏影响的;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6、考核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或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的。
第九条 根据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学生中散布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言论的;或者道德品质较差,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师德师风要求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正常工作安排;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考核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和其他应当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优秀:
1、所带班级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2、辅导员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组,学院党委主持召开考评会、座谈会、检查会、测评会等,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由个人自评、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学院评议四个方面构成,分别占总成绩的15%、30%、15%、40%。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填报《皖西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表》(附件1),并按考核评价的内容与要求向所在学院党委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作为考核辅导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个人自评成绩占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15%。
2、学生评议。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评议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按其所带班级学生数随机抽取10%学生参与评议;兼职辅导员按其所带学生数随机抽取20%参与评议),学生对辅导员评议由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评议成绩占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30%。
3、辅导员互评。由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辅导员互评成绩占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15%。
4、学院评议。学院党委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定量评价,学院党委评议成绩占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40%。
5、学院党委根据一线专职辅导员系列和兼职辅导员系列初步确定相应系列辅导员的考评等级。其中,推荐“优秀”等级辅导员候选人的人数,不应超过所在系列辅导员总数的15%(尾数进一法);“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辅导员按实际情况报送。
第十二条 一线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考核指标单列,由学生处统一负责考核,营造辅导员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比拼环境。
第十三条 学工委组成相应考核小组,对学院党委报送的辅导员分系列进行评议和审核,确定辅导员考核等级,并按照相应辅导员所在系列总数的15%推荐优秀辅导员候选人,报送校党委批准。考评由现场述职测评、班级情况测试、日常工作情况考核等三个方面构成。
1、现场述职测评。辅导员对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述职(兼职辅导员采取网上述职),考核小组进行民主测评,占总考评成绩的20%。
2、班级情况测试。考评小组组织现场测试,测试内容主要包括:班级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校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等,占总考评成绩的10%。
3、日常工作情况考核。学工部各科室查阅辅导员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学生处统一印制记录本),占总考评成绩的70%。
(1)谈心制度:每周能深入一次全体学生宿舍,与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15%)。
(2)听课制度:每周能深入一次课堂听课,保持与任课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学习和出勤(10%)。
(3)联系制度:每学期能与各位学生家长联系一次,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学生情况(10%)。
(4)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班级干部周前会,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开展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参加各种有益身心的活动(15%)。
(5)值班制度:按照宿舍片区值班等各项值班工作要求,到岗到位,了解学习生活秩序和安全情况,及时清除安全隐患(10%)。
(6)创新与特色:班级工作一年来,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创新举措与特色成效(10%)。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优秀辅导员及辅导员年度人物原则上从校级优秀等次辅导员中评选。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干部提拔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结果居于末三位的辅导员,学生处将给予警示约谈,并记录备案。对于考核不合格、连续两次考核结果居于末三位的辅导员,学校将依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关于建立辅导员工作档案的通知
院学[2008]84号
2008年8月26日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辅导员的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完善辅导员管理制度,现就辅导员工作档案建设通知如下:
一、辅导员工作档案建设的作用和意义
1、辅导员工作档案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档案的延伸和补充。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力量,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辅导员工作中所形成的档案,能直接反映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思路、整体构思及发展路径,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佐证,也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档案建设的一部分,建设辅导员工作档案有利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2、辅导员工作档案是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研究的宝贵素材。辅导员工作档案记录了辅导员工作的成败,有心的辅导员会充分利用这些档案资料,对自己、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反思、研究、总结,有利于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助于辅导员正确认识自我,不断完善自我,有利于辅导员的不断成长。
3、辅导员工作档案是辅导员工作的得力助手。辅导员工作档案记录了解班级同学家庭背景、个人兴趣爱好、特长志向、性格特点、能力及成长过程等,因此它有利于辅导员利用这些资料有针对性引导学生的学习、生活、文明行为,开展职业生涯辅导和规划,有利于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联系和教育。
4、辅导员工作档案是解决、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辅导员工作档案是辅导员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它具有一定的凭证作用,因为它是辅导员工作和班级工作的真实记录,而这些工作和活动是在一定历史时间内发生的,一旦出现纠纷,它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5、辅导员工作档案有利于对辅导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辅导员工作档案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辅导员工作的真实性,能反映辅导员对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记录辅导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的过程、成绩、经验及各种活动,是辅导员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的反映。
二、辅导员工作档案建设的内容
详见附件:皖西学院辅导员工作档案目录
三、辅导员工作档案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党总支的领导。系(院)总支要重视辅导员工作档案的建设,加强对辅导员工作档案建设的督促、指导与检查,帮助辅导员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个人工作档案。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辅导员工作档案是辅导员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之一,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和正确地反映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各方面的情况。
3、坚持平时记录和收集。档案建设的关键在平时,要注重平时的记录和收集,力求档案建设的完整性。
4、坚持档案建设的连续性。若辅导员变动,原辅导员要将有关档案移交给下一任辅导员,保持档案的连续性。
5、注意档案资料的保密。辅导员工作档案必然记录一些与学生有关的信息,从保护学生出发,除工作检查和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外,不要向其他人公开有关信息。学生毕业后,有关资料由系保存。
6、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辅导员必须建立辅导员工作档案,但可以根据本系及本人工作实际,创新辅导员工作档案的管理模式,可以按上述内容分类建立档案,也可以按班级等形式管理档案,但是内容必须做到全面完整;档案保管形式通常是纸质版,提倡既有纸质存档又有电子版备份;欢迎使用辅导员管理软件或开发使用相关软件。
四、辅导员工作档案建立的时间和考核
从2008年9月起,辅导员按本通知要求,全部开始建立工作档案。学校每学年检查一次辅导员档案建立情况,检查结果与辅导员考核与晋级挂钩。
附件:
皖西学院辅导员工作档案目录
序号 | 档案目录 | 主要内容 | 备注 |
01 | 班级基本情况 | 学生基本情况 | |
学生住宿分布 | |||
班级干部名单、分工、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 |||
困难学生材料与档案、学生受资助名单及统计表 | |||
历年学生评奖评优、获奖、受处分情况及统计 | |||
学生推优材料、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 | |||
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分析表等 | |||
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与联系表 | |||
班级制度建设 | |||
02 | 工作总结与计划 | 各学期班级工作计划、总结 | |
各学期辅导员工作计划与总结 | |||
03 | 学生思想教育 (详见工作手册) | 与特殊学生谈心教育记录、与家长联系记录 | |
学生思想教育典型案例典型学生的思想情况记录分析 | |||
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典型事例 | |||
04 | 学风建设 | 所带班级(专业)培养方案 各学期课表、授课教师及联系方式 各学期学生成绩统计表、分析材料等 | |
学生请假申请、安全责任书等 | |||
学生上课、早操、活动、会议考勤表等 | |||
05 | 班级活动与 素质拓展 | 活动计划、记录、总结、图片等 学生科技活动、论文资料及统计表 | |
06 | 主题班会与班会 | 主题班会计划、记录、图片、总结等 | |
班会记录或班级日志 | |||
07 | 本人材料 | 担任辅导员工作情况,辅导员培训情况、本人获奖情况 担任相关课程的计划、课表、教案等 辅导员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 | |
08 | 学习资料 | 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法规、学生手册、及其 它有利于提高个人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学习材料 |
皖西学院关于在师生中经常开展防溺水教育的通知
院学[2010]61号
2010年5月29日
各系(院、部)、各部门:
我校地理位置特殊,四面环水,极易发生溺水事故。建校以来,我校已发生多起师生下河游泳溺水身亡事件。特别在夏季和秋初,下河游泳是最主要的危险。前车之鉴,教训惨痛。为防止此类事故在我校发生,做好师生防溺水安全教育,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必须开展经常性的防溺水教育。
一、工作原则
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二、工作要求
1、坚持预防教育,增强师生防溺水安全意识
各系(院、部)要结合实际,以学生为主,切实有效地开展教育活动,务求取得实效。各班一定要通过主题班会、签名承诺等活动,确保把安全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要以典型事例警示师生,提高每一位师生的防溺水意识;要严格纪律,教育师生不得私自下河游泳,不得擅自结伴游泳,不得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边玩耍,不得到河边洗衣服,不得到河边钓鱼等,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教育师生要珍爱自己的生命,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要求,听从学校的教育和提示,要让关爱自己的家长放心,让关心自己的学校和老师安心。
各系(院、部)在对学生进行防溺水教育的同时,还要进行游泳安全卫生知识教育,让学生了解初步应急救护知识,如:预防水中抽筋、人工呼吸急救及应急、求助、报警的方法。
2、多方发动,做好师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各系(院、部)要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以学生为主的防溺水教育。系(院、部)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师生开展防溺水教育;要动员全体教职工协助做好学生防溺水教育;系(院、部)之间要相互学习,共同配合,协同做好学生防溺水教育;教师要以身示范,模范遵守学校规定和要求;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要发挥作用,发现同学下河游泳要立即阻止,同学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监督,随时劝阻同学下河游泳;无论是教师还是同学,一旦发现有师生(包括同班、同校)私自下河游泳或去水边玩水的,应立即阻止,阻止无效的要立即向本系(院、部)领导、辅导员报告,向学校保卫处报警,报警电话3306110。
总公司要在每个学生公寓小区主要出入口、保卫处要在学校大门口张贴设置禁止师生下河游泳等相关内容的警示牌,提醒师生。
皖西学院辅导员常规工作概要
一、辅导员工作常规
(一)日常规
1、查出勤。要求值日班干(或学习委员)做好每堂课的考勤记录;要求寝室长每节课检查本室同学上课出勤情况;辅导员每日必问,做到心中有数;辅导员第二天要安排时间与缺勤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进行教育;对已达到纪律处分的,须及时与学生沟通并报学院,同时告知学生家长。
2、查晚归未归。晚归指当晚23时后回校的学生。未归指一夜未回校的学生。辅导员要求班级干部和寝室长,每晚11:00报告晚归学生;辅导员要与晚归学生交谈,了解情况,及时进行教育;对无故未归的学生要向学院领导报告,并与家长联系。
3、查文明行为。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皖西学院学生文明规范》等规定经常要求学生。辅导员发现学生违反了有关规定必须指出并批评教育,并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奖、推优等挂钩。
4、找同学谈心。每天要在针对性地找1----3名同学谈心。学生有下面十种情况的辅导员必须找其谈话(谈心):(1)违反校纪校规;(2)情绪反常;(3)家庭特别贫困和受到资助;(4)学习成绩滑坡;(5)学习有进步或受到奖励;(6)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工作不积极;(7)学生处分前后;(8)同学之间有矛盾纠纷;(9)寝室(个人)卫生差;(10)学生主动要求谈话的。
5、做日志。辅导员要养成随时记录的习惯,做到教育管理有痕。记录内容主要有:参加会议,召开班会、学生干部会议、主题班会、工作布置、与学生谈心、到学生宿舍检查、与家长联系等等。
(二)周常规
1、进宿舍。每周至少要到学生宿舍、教室各1次及以上。到学生寝室的主要任务有:
了解学生在教室、寝室学习生活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困惑,帮助化解问题;
检查学生寝室的卫生、安全用电;
了解同学之间的关系;
了解学生干部在宿舍工作情况。
2、联系家长。每周要与1—3位学生家长联系。向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情况;要求家长配合学校教育管理;记录联系情况。
3、召开班干例会。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班级学生干部会议或所带班级学生干部联席会议,听取干部工作汇报、总结上周工作,传达学校(学院)工作要求,计划下周工作,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布置工作等。
4、学生出勤统计。每周要对所带班级学生上课出勤进行统计,了解整体情况,发现学生旷课较多要及时进行教育,学生累计旷课较多或达到处分节次报告学院领导,通报学生家长。
(三)月常规
1、召开主题班会。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要求认真准备,主题突出,有教案,有主持人,有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新颖,师生互动,有记录等。
2、召开班级会议。适时召开班级会议。总结工作、表彰通报班级情况,传达学校(或学院)要求,布置下阶段工作。
3、汇报工作。每月辅导员要主动向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汇报自己的工作和班级工作开展情况,取得领导支持、指导和帮助。
(四)学年常规
月份 | 主要工作 |
八 月 | 毕业班辅导员25日前就业率统计上报 参加学校举办的辅导员培训 做好学生宿舍调整 准备开学有关工作 |
九 月 | 学生到校情况统计 辅导员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和主题班会计划 指导班干制订班级工作计划 新生入学接待、入学教育、军训、体检、资格复查、心理健康普查 组织新生学习《学生手册》 做好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审核推荐 主题班会教育全面启动 “十一”前学生安全教育与学生请假登记 上学年(学期)上课出勤统计 |
十 月 | “十一”后学生返校统计与销假登记 班级召开上一学年度优秀学生表彰大会 开展困难生认定,建立困难生档案 学生学年(学期)综合测评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 文明修身主题教育活动启动 接受新生档案并全面查阅,做好重要信息记录 毕业班就业指导工作全面启动 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班就业指导工作培训 督促指导毕业生制作个人简历与自荐书 准备体育运动会 |
十 一 月 | 毕业生就业推荐 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小型就业招聘会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就业市场调研与毕业生跟踪调查 |
十 二 月 | 积极协助开展12.5心理健康周活动 缓注册学生注册 学习纪律教育 元旦安全教育 |
元 月 | 元旦后学生到校情况统计 考风考纪与考试诚信教育 寒假安全教育与文明教育 辅导员工作总结 班级学期工作总结 |
二 月 | 学生到校统计 制定新学期学生工作计划和主题班会计划 指导班级学生干部制订班级工作计划 上学期学生上课出勤、学习成绩统计分析 学生学期综合测评 评选推荐安徽省双优毕业生 |
三 月 |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主题教育活动启动 推荐大学生年度人物候选人 |
四 月 | 准备参加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 毕业班学生就业安全教育 困难毕业生就业个性化指导 五一前学生安全教育与请假登记 |
五 月 | 五一后学生返校统计与销假登记 5.25心理健康周活动 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与考试诚信教育 |
六 月 | 毕业班辅导员上交就业材料 对毕业生进行文明离校教育 审核办理暑期留校学生申请 辅导员学期工作总结和主题班会工作总结 整理材料准备参加学院、学校辅导员工作学年考评 指导班干进行班级工作总结 |
七 月 | 提醒学生做好暑期个人生活用品和财物的收敛 暑期留校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 暑期学生防溺水教育与巡逻检查 |
二、新生入学工作
(一)基础工作
1、制订方案。提前制订接待新生详细方案,报学院领导。
2、领取档案。到学生处领取新生档案,认真阅看了解有关信息。
3、分宿舍。向后勤总公司或学院领取新生住宿钥匙,检查宿舍设施与卫生,到宿舍张贴床位序号。
4、领资料。到学院领取新生基本信息登记表、新生报到程序单、致新生家长的一封信、学生手册等。
(二)接待新生
1、热情接待新生,指导新生填写学生基本信息。
2、指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回答学生咨询;
3、安排新生入住;
4、热情接待新生家长。
5、发放致新生的一封信、致新生家长的一封信。
(三)召开家长座谈会
1、做好准备。新生报到前,做好计划(方案)、确定时间地点、邀请院领导参加等。
2、明确目的内容。
(1)介绍学校的历史、基本情况、办学理念和特色、培养方案、基本规章制度等。
(2)通过座谈,初步了解学生的家庭教育环境,了解家长对自己孩子的要求和希望,了解家长对学校和辅导员的要求和希望。
(3)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管理:
(4)要求家长经常与辅导员保持联系,更换电话号码要及时告诉辅导员。
(四)军训工作
1、选派临时代理班干部;
2、配合教官做好军训动员和军事训练等工作;
3、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每天上下午点名核对人数;
4、积极配合教官督促学生做好学生宿舍内务整理。
(五)入学教育
1、主要内容:
(1)校纪校规教育;(2)学风教育;(3)文明教育;
(4)校情院情教育;(5)安全教育;(6)适应性教育;
(7)团结友爱教育;(8)集体主义精神教育;
(9)心理健康教育;(10)国防知识教育。
2、重点内容:辅导员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生手册》。
3、时间安排: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三天,分散教育是一个学期。
4、考核方式:辅导员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组织新生进行《学生手册》知识考核。
三、学期初工作
1、学生返校统计。做到“五清”:学生人数清;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清;学生宿舍分布情况清;学生家庭情况清;学生思想动向清。
2、到学生宿舍。
3、领发教材、课表。
4、开好班干会、班会。
5、协助做好报到注册、学杂费催缴等工作。
四、学期未工作
1、召开考前动员会。加强校纪校规教育,重点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和诚信教育为。
2、撰写学期鉴定。
3、开好总结会(或毕业典礼)。开好放假前的班级期末总结会(或毕业典礼),明确学校放假时间及开学时间。
4、填写学生成绩单。填写学生成绩单和学期鉴定,寄发学生成绩单和《致家长的一封信》。
5、深入学生寝室,关注离校情况,确保宿舍安全。
6、审核批准留校学生,对留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五、和谐校园建设
(一)日常安全教育管理
1、严禁学生使用违规电器;
2、严禁学生下河游泳;
3、严禁学生私自外宿;
4、严禁学生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活动;
5、严禁学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6、及时干预学生身心疾病引发的危机;
7、组织好重大集会、重要活动,防止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8、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安全;
9、提醒学生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
10、倡导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
(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1、及时发现。通过日常谈心与观察发现;通过心理普查发现;通过与心理中心交流发现;通过同学(学生干部、同室同学)关心发现;通过学生档案和既往病史发现。
2、及时报告。发现学生有心理异常要及时报告学院领导,要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3、及时救助。发现学生心理异常要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辅导员要与学生本人接触交谈;建议学生与学校心理健康中心交流;要安排同学关心陪护。
4、及时转出。发现学生确有心理异常,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诊治,要及时通知家长立即到校将孩子带回治疗。
(三)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
1、掌握情况。辅导员必须掌握所带班级学生中未成年学生名单。
2、合理关注。辅导员要对未成年学生尽到合理的关注义务,经常了解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身体等情况,要安排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较强的已成年的学生干部对未成年同学“结对子”关心帮扶,发现未成年学生生病、旷课、离校等立即报告辅导员。
3、及时告之。节假日前后,辅导员要特别关注未成年学生,了解未成年学生假期安排,若未成年学生在节假日回家或外出旅游等,辅导员必须告诉家长学校放假时间、学生去向,提醒学生家长关心关注孩子的安全、假期结束要督促未成年孩子按时返校;假期结束后学生未按时返校要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情况。
(四)休学学生管理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由学生原班级的辅导员管理。学生休学期满前,辅导员可以电话提醒该学生按时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辅导员将学生交复学后就读班级的辅导员教育管理。
(五)未如期毕业学生的管理
修完基本学制(如四年)但未能如期毕业(即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辅导员须做以下工作:
1、如果学生本人如期离校
(1)督促该同学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离校手续,该同学离校手续最好是本人签字或者书面委托同学办理,该同学离校手续或委托办理的手续留学院保存。
(2)带领该同学到教务处办理并领取肄业证书。
(3)告诉该同学,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毕业后两年)内随时可以向学校教务处或所在学院申请补考,完成规定学业(学分)后,按照有关规定补发毕业证书。
2、如果学生本人申请留校继续完成学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到校签字,报学院领导和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将其编入相应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班级),交给新的班级辅导员进行管理。
(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1、硬件合规原则。学校提供的学习、生活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
2、安全教育落实原则。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要落实,落实过程要有痕迹,即要有文件、记录、图片等。
3、安全管理无疏漏原则。学校的安全管理要落实到位。
4、保障学生健康原则。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必须合格,符合标准,保证学生健康。
5、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原则。辅导员要通过学生档案记录、与家长谈心、心理健康普查、体检、学生主动说明、同学观察关心、平时观察等方式和途径,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本人。
6、文明执教原则。教职员工在教学工作中要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不能出现体罚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等现象的发生。
7、及时救助原则。对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等要及时到达现场,采取相应措施给予救助,对学生发生的突发疾病特别是心脑疾病等要及时拔打120和校医院,其它突发事件和伤害事故要及时拔打110。
8、及时纠错原则。对学生发生的行为不当,要及时教育、纠正,不能不管不问,放任自流。
9、及时告之原则。涉及学生擅自离校、私自外宿、生理心理障碍、违规使用电器、未成年学生节假日外出和回家等,凡是有安全隐患的,须及时告之家长,提醒并配合教育。
(七)确保安全稳定的要求
1、高度重视。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学校和安全稳定工作,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2、加强教育。要坚持不懈地、不厌其烦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经常不断地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3、经常检查。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学生中间,了解和分析影响安全隐患的因素和现象,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要经常检查,对违规违纪学生要进行教育处理,检查后要有整改办法。
4、信息畅通。建立班级信息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寝室长、信息员等)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学生无故缺课、不假离校、晚归未归、学生外宿、违规用电、下河游泳等),及时教育、疏导、化解、纠正、处理。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学院领导。
5、落实包保。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保证教育到位、检查到位、管理到位,发现隐患及时纠正,不能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标*项为专家职能,高级辅导员需至少符合一项标*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