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级党团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各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负责“推优”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审核把关, 校团委负责“推优”名单的汇总备案。

第三条 各基层团组织要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 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 周岁至35 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意见。基层团干部要加强学习, 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 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且具有1年以上团龄的优秀共青团员,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 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由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先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1年以上的优秀团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六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等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必修课成绩合格;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

  第七条 在符合推荐条件的基础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一)在校风建设、创新创业、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志愿服务等方面以及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树立为典型的优秀团员;

  (二)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优秀团员;

  (三)校院两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优秀学员。

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作为“推优”对象: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

  (三)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或其他反动言论的;

  (四)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上一学年,有因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而重修的,不能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大一上学期的学生,视为合格)。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团组织要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团组织年度“推优”工作计划。团支部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0%。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团组织推荐至党组织有效期)。

  第十三条 团支部对符合条件的团员学生,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步提名,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 经学院团委批准同意后,召开支部“推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推优”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团支部书记主持,辅导员 全程参与指导,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推优”大会召开时,应首先清点参加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日常表现情况作出介绍。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以及突出领域表现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支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团委反映。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团支部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附件1)、《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附件3)报学院团委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附件1)、《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附件2)和《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附件3)、《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备案表》(附件4),分别向党支部推荐。备案表在“推优”工作结束后由学院团委报校团委备案,校团委将汇总后的“推优”备案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依据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校、院团委可直接将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和少数特别优秀的青年学生向党组织推荐,不占团支部年度“推优”名额。

  第十八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学院团委要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学院团委要主动争取学院党委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学院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校团委和学院党委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推荐对象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并报学院团委审定后可予以取消。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升学等原因离开原支部的,其“推优”登记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党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共同负责解释。原《皖西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院党〔202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doc

附件2: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xlsx

附件3: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doc

附件4: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备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