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团结带领全院师生员工,为加快推进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
1.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教工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应当指定一名正式党员承担纪检工作。
2.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4.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5.教师党支部书记应符合“双带头人”有关要求。
三、工作程序
1.学院党委研究制定党支部设置及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委员的产生,由上届支委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在支部大会上进行选举。
3. 设立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支委会提出候选人,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支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支部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4.各支部应及时将选出的委员,报学院党委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学院党委批准。
5.学院党委将各支部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名单,经研究通过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选举规则
1.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2.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支委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3.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均不得为选举的候选人。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5.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6.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统计结果并签字。
7.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8.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9.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五、时间安排
1、2020年9月30日前:学院党委研究制定党支部设置及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2020年10月16日前:各党支部向院党委报送各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提名人选(院党委审查后下达批复)。
3、2020年10月23日前:各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正式选举,向院党委报送各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院党委批准后下达批复)。
4、2020年10月30日前:学院党委将各支部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名单,经研究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工作纪律
1.党支部换届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审核。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职能。
2.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确保换届选举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党员师生的知情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3.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相关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