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化院发〔2021〕66号
关于印发《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验室使用及教学设备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机构:
《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验室使用及教学设备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经材料与化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材料与化工学院
2021年12月31日
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验室使用及教学设备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院实施实验教学的主要场所,也是我院安全生产的重点场所。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管理,为师生提供整洁、优美的实验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确保实验室的实验安全和有序使用,依据《皖西学院教室(实验室)使用及教学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院发〔2022〕5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材料与化工学院各类实验室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室用房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及教师个人科研实验室;实验附属用房包括: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及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学院统一管理全院教学实验用房和科研实验室用房,实验用房相对固定。
第四条 实验用房的配置原则
(一)坚持场所共用、资源共享、统筹安排的原则,提高教学实验场所的利用率,杜绝场所闲置、设施重复建设等现象。
(二)优先保证教学实验用房,严禁私自将教学实验用房等改作其他用房。
(三) 经学校批准、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已有仪器设备的实验室配置实验用房,所有备用房间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待需要时随时调配。
(四)实验用房的调配根据教学需求申请,由教务处牵头、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学院参与,提出配置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实验用房及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一)经批准建立的实验室由学院使用、管理和维护,按教学计划承担相关实验教学任务。
(二)后勤保障处定期对实验室的水电、空调设备和门、窗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三)学院各实验室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实验室安全规范。实验室要保持环境整洁,仪器设备存放符合标准。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院实验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对学院实验用房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五)学院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仪器负责人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负责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保管、技术培训、日常维护、故障报修等事项。
(六)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的实验课教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师提交使用申请。临时性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教师科研、社会服务、学生竞赛、学生毕业设计等实验活动)需使用者提交使用申请表。严禁无教学计划、未申请私自使用,一经发现取消使用资格。不允许未经培训的学生单独使用实验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实验。
(七)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遵守实验室相关安全规定,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实验结束后须检查各气瓶、水、电等是否关闭,并清理实验室台面及地面卫生。
(八)仪器设备使用者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或由仪器设备负责人指定专人指导使用。使用时认真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因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九)实验机房和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及时登记使用记录、归还仪器设备相关配件说明书等材料、整理归位仪器设备,经实验机房和仪器设备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使用。三次不写使用记录者停止再次使用所有实验机房和仪器设备。
(十)学院统一提供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实验课程所需药品耗材,药品耗材由学院统一保管。试剂配置必须在试剂配置室进行,严禁将药品带出试剂配置室,药品使用需做好登记记录。
第三章 实验人员规定
第六条 需要在实验室开展实验课教学和科研活动的老师或者研究生有教师本人或者研究生本人提出实验室使用申请,学生必须由指导老师签字后,由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进入使用;
第七条 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要领方可使用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
第八条 室内不得放入与化学实验室无关的物品,并定期检查水、电、气以及通风设备完好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材料与化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