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 西 学 院 文 件
院发〔2019〕119号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等四个教育教学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皖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皖西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皖西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皖西学院学生网上评教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教育教学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皖西学院
2019年12月17日
皖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为: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类、教学研究类、教学效果类、教学管理类、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和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类等九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1.专业建设类:国家级一流专业(含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以下“一流专业”均相同)、通过国家级或国际专业认证(评估)、省级一流专业、新设置专业。
2.课程建设类: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省级一流课程。
3.教学改革类:国家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4.教学研究类: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中的各类项目(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类项目除外)。
5.教学效果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坛新秀、省级教坛新秀、校级教坛新秀、校级以上教学竞赛获奖者,指导学生参加A、B类竞赛成绩优异者,教学质量年度考核优秀者,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者等。
6.教学管理类:全国优秀教学管理集体、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省级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校级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校级优秀专业负责人等。
7.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专业实践业绩分类参照当年施行的《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8.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部分立项建设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
9.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类:包括政产学研合作促进人才培养、“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校企联合办学等方面有特色的做法。
第三条 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已作为教学奖励的成果不重复计算绩效。
第六条所有教育教学奖励的认定以教师参赛获奖证书和指导学生获奖证书或政府有关机关发文为准,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专业建设奖
1.国家级一流专业:奖励所在学院30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15万元,项目结题奖励15万元。
2.通过国家级或国际专业认证(评估):奖励所在学院30万元。
3.省级一流专业: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奖励所在学院5万元。
4.新设置专业:奖励申报团队0.4万元。
第八条 课程建设奖
1.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国家级社会实践一流课程:获得认定后奖励团队10万元。
2.省级一流课程: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或获得认定)奖励团队2万元。
第九条 教学改革奖
1.国家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奖励团队10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奖励5万元,项目结题奖励5万元。
2.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奖励团队2万元。
第十条 教学研究奖。在完成建设任务后,给予如下奖励:
第七至第九条除外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研究项目,国家级奖励3万元;省级结题获优秀等级奖励项目组1万元;省级一般教学研究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奖励项目组0.5万元。
第十一条 教学效果奖
教育教学成果须为国家级、省级、学校正式颁布的成果,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评选的成果。指导学生获奖成果以当年“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为准。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别按照特等奖100万元/项、一等奖50万元/项、二等奖30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省级教学成果奖分别按照特等奖10万元/项、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三等奖0.6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分别按照特等奖0.5万元/项、一等奖0.3万元/项、二等奖0.2万元/项、三等奖0.1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
2.获得“教学名师”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人、省级1万元/人、校级0.5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3.获得“教坛新秀”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2.5万元/人、省级0.5万元/人、校级0.3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4.对在学校认定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一等奖1.5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0.6万元/人,省级一等奖1万元/人、二等奖0.6万元/人、三等奖0.3万元/人,校级一等奖0.3万元/人、二等奖0.2万元/人、三等奖0.1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5.校级优秀多媒体课件奖励0.05万元。
6.校级教学质量年度考核优秀奖励0.1万元/人。
7.在A、B类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优秀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1万元、0.5万元、0.3万元;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8.在互联网+大赛中,指导学生获得国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30万元、10万元、2万元;指导学生获得省赛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1万元、0.5万元、0.2万元。
9.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分别奖励指导教师(组)0.2万元、0.1万元。
10.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校级优秀,奖励指导教师(组)0.1万元。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奖
1.国家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分别奖励2万元/项、1万元/项,省级优秀教学管理集体、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分别奖励1万元/项、0.5万元/项。
2.校级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奖励0.5万元。
3.校级优秀专业负责人奖励0.5万元。
第十三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
专业实践业绩分类参照当年施行的《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专业实践业绩类别以奖励当年取得的业绩为计,不与往年累计;业绩级别以获奖证书公章确定。一类专业实践业绩每项奖励2万元,二类专业实践业绩每项奖励0.8万元。
第十四条校级质量工程项目
2019年以后立项建设的部分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结题获优秀等级奖励项目组项目总经费的50%。
第十五条 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特色项目奖
校内各二级机构对标《安徽省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行动计划》《安徽省地方应用型高水平本科院校建设标准(试行)》,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上有特色的做法,并取得实效,且不能纳入上述奖励内容之内,经汇报论证后可申报特色项目奖。按程序认定、审批后,根据特色项目的影响力以及对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和人才培养贡献度的大小,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奖励额度。
第三章 奖励规则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奖励由教育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申报,并由第一完成人提交奖金分配方案,教务处公示无异议后,奖金按照分配方案颁发。
第十七条 奖励金额为税后金额。奖励所得的涉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支付。
第十八条 多次获奖的同一教育教学成果,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含上级给予的奖励),不重复计奖。已按低级别奖励的,则按其与最高标准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十九条 教学奖励每年进行一次,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教育教学奖励认定、统计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奖励的具体程序:按年度由个人和教学单位(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在奖励成果公示期限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学校分管校长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在本办法之列的当年新增奖励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和奖励方案,并提供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指导学生获国际级别奖励的指导教师(组)原则上在国家级同级别的基础上上浮20%;指导学生获比赛级别特等奖的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在同级别一等奖的标准上上浮10%;指导各类比赛的金、银、铜奖参照一、二、三等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排名单位的,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N(N为获奖人数乘以学校排名)进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我校非第一排名单位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皖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发〔2016〕176号)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皖西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意见》《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皖西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9〕11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按照“学校统筹,分级管理,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三条 根据立项建设的性质和内容,质量工程项目分为八种类型。教务处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规划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等文件为依据,规划年度质量工程项目设置类型。
1.专业建设类
2.课程建设类
3.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
4.协同育人和高等教育国际化
5.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教学项目
6.教学运行类
7.教材建设类
8.其他类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按照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个级别。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学校、学院(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1.教务处主要职责:
(1)规划项目类型,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
(2)组织各类项目的立项、检查与验收。
(3)总结项目建设成效与经验,宣传和推广优秀成果。
(4)组织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遴选推荐工作。
(5)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2.学院(部)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2)组织各类项目的实施和过程管理,做好定期检查、督促指导等工作。
(3)做好项目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为项目提供条件保障。
(4)总结项目取得的成效,推广应用教学改革经验,培育教学成果。
3.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建设。
(2)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讨与经验交流,及时总结项目建设成效与经验。
(3)按期接受检查和验收,提交相关材料。
(4)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不同类型项目设置从事一线教学年限、职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年限等相应条件。未结题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主持同类项目。同年度同类型项目,申请人参与同级别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其中主持项目限一项。除专业建设类项目(含一流专业、一流本科人才示范引领基地、“六卓越、一拔尖”卓越人才培养创新项目、中外合作培养项目)、教学研究重大项目外,已有两项(含)以上在研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新申请主持质量工程项目。被撤销的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主持新项目。
国家级、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申请人同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申报。
第七条 评审立项
1.资格审查。各学院(部)按申报条件对项目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2.学校复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质量工程项目进行复审,确定立项名单。择优推荐省级及以上项目。
3.公示发文。各类项目立项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4.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教务处组织审核和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按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
第八条 少数重大及特色研究项目,以委托项目方式实施。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条 中期检查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度、执行效率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执行进度滞后或不具备继续研究(建设)条件的项目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做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重点检查项目任务完成质量、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绩效等。
各类项目均需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不合格项目做撤项处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题,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为一年,到期仍不能结题做撤项处理。申请延期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延期申请表和项目推进计划,报教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1.项目研究质量低劣,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背学术道德;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中所发生的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项目管理费由教务处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学校审定后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质量工程项目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和任务书及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应在立项时同步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并将预算书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出具《立项经费下达通知函》,财务处根据《立项经费下达通知函》办理立账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4.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版面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5.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教务处、财务处做好结题验收工作以及质量工程项目完成后的总决算。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的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后下一年度内可继续使用,可用于项目延续研究,也可用于新项目预研究,到期后的结余经费收回学校。被撤销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学校。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在校期间主持的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和经费管理,报教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收回学校。
第二十一条 校级跨学科专业模块化课程建设、通识选修课课程资源建设、校企合作开发课程资源建设、课程教学改革示范项目、教学研究项目(不含重大)、课程思政示范建设项目、校本(特色)教材等项目立项时划拨项目总经费的50%,结题等级为优秀者依据《皖西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修订版)》奖励项目总经费的50%。结题等级为良好、合格者学校收回项目总经费的50%。结题优秀等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数的30%。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质量工程项目绩效评估与考核,重点考核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效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质量工程项目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以各种方式对质量工程项目的成果、典型经验加以应用和示范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为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规范我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充分发挥教师教学评价的引导、激励和改进作用,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修订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教学督导组、人事处、学生处、各教学单位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评价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部署、实施和监督;各教学单位成立由院长(主任)任组长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二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应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并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为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院(部)领导评价、督导评价等四个方面。
(一)学生评价
学生评价是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突出从学生知识的获得感、能力培养度等方面来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学生评价由教务处发布评价工作通知,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评价数据的处理由教务处完成。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取两学期平均值作为学年评价结果。
(二)同行评价
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教研室的所有教师(不含部门领导和教学秘书)对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三)学院(部)领导评价
由学院(部)评价工作组组长组织副院长(主任)、正副书记、教学秘书对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四)督导评价
督导评价由教务处组织,根据教学检查、教学巡查、听课、教学信息反馈等方面获得的信息(含教学差错、事故),对教师的教学质量作出评价,评价结果反馈到学院(部),作为学院(部)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按百分制计分,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院(部)领导评价三部分组成,其权重分别为70%、20%、10%。学生评价结果由教务处反馈到各学院(部)。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年总评一次,对本学年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评价,一般安排在当年七月份,各学院(部)把评价结果汇总后,按得分高低提出评价等级意见,并在各单位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初步意见,报请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组审定。九月底前学校以书面报表形式将所有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报省教育厅人事处、高教处备案。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使用
第六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应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且必须在各教学单位(学院或教研室)学生评价成绩前40%内产生;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介于两者之间的教师定为良好等次。人数计算采用取整法(四舍五入)。
优秀等次中副高及其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得超过60%,中级及其以下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如其中一部分人员不足可从另一部分中补足。
第七条 见习期教师、未完成学校额定工作量的教师(具体以学校人事处文件为准)、脱产进修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不得定为优秀。学年内有教学差错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不得定为优秀;学年内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对师德低下,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评价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外聘教师可以参加正常的教学质量评价,不占用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教师名额。
第八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的依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于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教师,暂停或暂缓安排其教学任务。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各教学单位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突出教育教学业绩,把教育人、培养人作为评价教学工作的重点。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学生评价工作,客观、公正是做好学生评教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强对学生评价工作的指导,严格学生网上评价操作规程(对于选修课,未选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的评教)。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将教学质量评价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对于评价成绩较差的教师,要及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诊断,帮助其查找问题,并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院发〔2012〕1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评价指标
学生网上评教指标(理论课)
评价指标 | 观测点 | 权重 | 评价等级 | |||
A | B | C | D | |||
工作敬业度 |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尊重学生; 准备充分,按时上下课;课堂管理严格(考勤、手机、坐位),作业批阅认真;无违法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等言论 | 0.2 | ||||
知识传授度 | 学生知识获得感,课程知识;教学信息量,专业前沿,学习引导 | 0.3 | ||||
思维启发度 | 学生思维启发性,探究式教学;创新意识、逻辑思维、工程思维等培养 | 0.1 | ||||
能力培养度 | 专业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学习能力培养 | 0.2 | ||||
教学组织度 | 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讲解清楚,表达生动;多种教学手段;课堂互动 | 0.2 |
注:每项指标评估分为:A(95分)、B(85分)、C(75分)、D(65分)四个等级。
学生网上评教指标(实验、实践课)
评价指标 | 观测点 | 权重 | 评价等级 | |||
A | B | C | D | |||
工作敬业度 |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尊重学生; 准备充分,按时上下课;课堂管理严格,报告批阅认真;无违法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等言论 | 0.3 | ||||
知识传授度 | 学生知识获得感,课程知识;实验指导,学习引导,注重学生科学素养的培育 | 0.2 | ||||
思维启发度 | 学生思维启发性,探究式教学;创新意识、逻辑思维、工程思维等培养 | 0.1 | ||||
能力培养度 | 实践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培养 | 0.3 | ||||
教学组织度 | 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讲解清楚,表达生动;课堂互动 | 0.1 |
注:每项指标评估分为:A(95分)、B(85分)、C(75分)、D(65分)四个等级。
领导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 | 观测点 | 权重 | 评价等级 | |||
A | B | C | D | |||
敬业精神 |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尊重学生; 准备充分,遵守教学纪律;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无违法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等言论 | 0.2 | ||||
教学能力 | 学科专业知识、前沿动态、课堂教学组织 | 0.3 | ||||
教学效果 | 学生掌握教学目标内容,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培养 | 0.3 | ||||
教学研究 | 教研促教学、指导学生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 0.2 |
注:每项指标评估分为:A(95分)、B(85分)、C(75分)、D(65分)四个等级。
同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 | 观测点 | 权重 | 评价等级 | |||
A | B | C | D | |||
教学态度 |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尊重学生; 准备充分,遵守教学纪律;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参加教研活动、参与教学建设 | 0.2 | ||||
教学内容 | 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深度、广度适宜;教学思路明晰、讲解清楚;重点、难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 0.3 | ||||
教学方法 | 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运用恰当;注重教学的探究性,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0.3 | ||||
课堂情况 | 课堂管理严格,能与学生互动,学生听课认真、注意力集中 | 0.2 |
注:每项指标评估分为:A(95分)、B(85分)、C(75分)、D(65分)四个等级。
皖西学院学生网上评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增强评教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教学管理,发挥评教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评教目的是为了加强课程教学的质量监控,及时收集和反馈教学信息,规范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评教指标体系
第三条评教共设有五项指标,具体评教指标见附件。
第四条评教页面另设有主观意见栏,学生可以选择直接输入文字点评教师教学的突出优缺点,或提出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评教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评教对象为本学期担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
第六条评教工作每学期组织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期末结束前一个月左右。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凭学号和密码登录评教系统进行评价。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网上评教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定期对系统评教信息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对学生网上评教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对评教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反馈。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评教工作,积极做好学生参与评教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教育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本着认真、公正和客观的态度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可信度。
第九条参加评教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责任,学生评教的具体情况将实行严格保密。系统设定学生只有完成对所学课程的评教后,方能进行网上选课、成绩查询等后续操作。严禁恶意评教或委托他人代为上网评教。
第四章 评教结果与运用
第十条 学生评教结束后,评教成绩由评教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第十一条 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为教师评优、评奖、职称评聘等提供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教师应正确对待学生评教工作和评教结果,及时发现自身不足,虚心接受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切实采取措施改进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各学院(部)应组织对评教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学生评教成绩不理想的教师,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在学生反馈信息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部)安排跟踪听课,深入查找原因,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学生网上评教的数据由教务处集中存档。学校领导可随时查阅所有教师的评价结果;教学单位负责人可查阅本单位教师的评价结果;教师有权对本人的评价结果进行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皖西学院学生网上评教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网上评教指标
学生网上评教指标(理论课)
评价指标 | 观测点 | 权重 | 评价等级 | |||
A | B | C | D | |||
工作敬业度 |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尊重学生; 准备充分,按时上下课;课堂管理严格(考勤、手机、坐位),作业批阅认真;无违法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等言论 | 0.2 | ||||
知识传授度 | 学生知识获得感,课程知识;教学信息量,专业前沿,学习引导 | 0.3 | ||||
思维启发度 | 学生思维启发性,探究式教学;创新意识、逻辑思维、工程思维等培养 | 0.1 | ||||
能力培养度 | 专业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学习能力培养 | 0.2 | ||||
教学组织度 | 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讲解清楚,表达生动;多种教学手段;课堂互动 | 0.2 |
注:每项指标评估分为:A(95分)、B(85分)、C(75分)、D(65分)四个等级。
学生网上评教指标(实验、实践课)
评价指标 | 观测点 | 权重 | 评价等级 | |||
A | B | C | D | |||
工作敬业度 |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尊重学生; 准备充分,按时上下课;课堂管理严格,报告批阅认真;无违法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等言论 | 0.3 | ||||
知识传授度 | 学生知识获得感,课程知识;实验指导,学习引导,注重学生科学素养的培育 | 0.2 | ||||
思维启发度 | 学生思维启发性,探究式教学;创新意识、逻辑思维、工程思维等培养 | 0.1 | ||||
能力培养度 | 实践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培养 | 0.3 | ||||
教学组织度 | 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讲解清楚,表达生动;课堂互动 | 0.1 |
注:每项指标评估分为:A(95分)、B(85分)、C(75分)、D(65分)四个等级。
皖西学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