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 西 学 院 文 件

院发〔2016185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皖西学院

20161214





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皖西学院在编在岗和聘任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教学事故暂定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类型及等级

第四条 课程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2次以上;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无正当理由,使用特殊要求教室,未提前熟悉设备操作,致使上课延误20分钟以上。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或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3、课堂教学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正常教学的:(1)个别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原理存在错误;(2)计算或推导存在错误。

4、擅自离开教学场所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使教学中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违反实习、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6、无正当理由,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

7、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8、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教师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课1课时以上;擅自停课或减少1课时以上。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停课、缺课;未经同意,私自请他人代课的。

3、擅自变更或严重偏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实习实践计划安排超过1/3以上的。

4、违反实习、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影响。

5、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6、向学生强行推销甚至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教辅用书和其它物品,造成严重影响。

7、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影响正常教学。

8、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

9、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3、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教学事故。

第五条 课程考核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

2、考试试题命题不严密,影响学生答题。

3、未按时评定并提交学生成绩。

4、试卷判分、统计、汇总错误,成绩提交后,需要更改的,每门课程改动份数5%以上,10%以下。

5、无正当理由监考教师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或未经所在学院(部)批准擅自请他人代为监考。

6、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考核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2、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受到影响。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考任务;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旷主考或监考一次;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

4、未按监考守则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5、学生考试违规未及时制止、处理或隐瞒不报。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未准确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失。

7、擅自更改成绩评定标准,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8、试卷判分、统计、汇总错误,成绩提交后,需要更改的,每门课程改动份数10%以上,20%以下。

9、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考核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

2、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3、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试受到严重影响。

4、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5、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6、试卷判分、统计、汇总错误,成绩提交后,需要更改的,每门课程改动份数20%以上。

7、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考核事故。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20分钟以内。

2、擅自更改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的使用用途而影响正常教学。

3、未及时更新选课系统中的课表信息,影响教学秩序。

4、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5、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管理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20分钟以上。

2、未能按时将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到相关教师、学生,造成上课、考试延误20分钟以上。

3、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考试延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4、擅自调整或变更专业教学计划。

5、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6、未按规定对试卷进行审核,致使制卷不规范或试卷印数不准确;因试卷漏印、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未按规定,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造成学籍认定错误。

8、教学档案管理混乱、缺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9、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管理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能按时将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到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影响严重。

2、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材料。

3、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4、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较大范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5、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教学任务派出单位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核后,对构成Ⅰ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对构成Ⅱ级教学事故的,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组研究决定;对构成Ⅲ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属于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确认。教学事故责任人、举报人如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在接到书面申诉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逾期未申诉或申请复议理由不充分的,视同接受认定结果,学校即下达相关处理文件。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各单位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构成教学事故的,视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况及事故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人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在学校范围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在学校范围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个人发生Ⅲ级教学事故的,在学院(部)范围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在一学期内,直接责任人发生2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发生2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一个单位1年内发生1次以上Ⅰ级教学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以上Ⅱ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5次以上其它教学事故者(Ⅱ级及以下教学事故),给予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该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三条  凡当年因Ⅲ级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其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等不再受相关处理;但教学质量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凡当年因Ⅰ级、Ⅱ级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其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考核、职称评聘等均按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存入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存入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关于教学事故类型和等级规定中所列举的数字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即行废止,凡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学院办公室                         20161215日印发